為進一步探索建立大餘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事訴訟環節合適成年人到場工作機制,全面推進我縣的合適成年人工作,更好地配合公檢法等相關部門的刑事訴訟活動,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益,根據刑訴法第二百七十條之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通知合適成年人到場”,經團縣委研究,建立大餘縣合適成年人隊伍。鑑於近年來隊伍中有部分團幹部(青年工作者)調離崗位或職務變更,現對合適成年人名單進行更新公示如下:
大餘縣合適成年人名單
(更新於2019年4月2日)
(本名單報大餘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備案)
張智維,男,共青團大餘縣委書記
何子琪,男,共青團大餘縣委副書記
胡 偉,男,共青團大餘縣委副主任科員
李世龍,男,共青團大餘縣委代理辦公室主任
羅秀萍,女,大餘縣職業中專團委副書記
周小芳,女,大餘縣工業園管委會團委書記
朱丹萍,女,大餘縣工業園管委會團委副書記
羅姝琳,女,大餘縣衛健委團委書記
羅芬芬,女,大餘縣財政局團支部書記
張永婷,女,大餘縣金融團工委書記
劉以彥,女,共青團大餘縣委預青專幹
李 晶,女,共青團大餘縣委復明希望工程專項工作組組長
(聯繫人:李世龍,聯繫電話:87147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
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審核:李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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