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亏损破产并不会涉及到个人的资产,为什么很多公司资不抵债以后老板会跑路?

张立启


近日,浙江省温州的法院通报了全国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马上引起社会的关注与讨论。案中负债214万元的破产企业股东,最终判决需在18个月内一次还清3.2万元。这次的判决,是对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个人信用制度的一个挑战。许多人第一印象就是,“老赖”以后是不是就可以通过破产不用还钱了?

这样的担心是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仔细看判决,其实中国的破产制度还是有其特殊之处。

这个案例中的债务人只持有公司1%的股权,患有长期疾病,子女正在读大学,家庭收入长期不够支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可以看出,这次保护的是“诚信而不幸”的人,不是“老赖”。很多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是在保护“老赖”,通过这个案例也算是可以让大家放心。其实两者有很大不同:“老赖”是有钱不还,个人破产者则是无钱可还。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让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获得重生的机会。

个人破产制度对商业繁荣发挥着重要作用,很多名人都有过破产后东山再起的经历,比如香港明星钟镇涛以及现任美国总统特朗普。在港星钟镇涛破产期间,他赚到的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给予生活辅助后,其余收入全部用于还债。破产后,钟镇涛每月生活花费受到的限制包括:住宿4000至8000港元、饮食2000至3000港元,甚至身为一名演员,每月的服装和理发费用也要控制在500至800港元。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到,破产后的日子也没那么好过,被打上个人破产的记号后,虽不会被债务逼死,但也只能维持最低生活,还会留下信用污点。

个人破产制度,绝对不是为了帮助“老赖”赖掉债务,而是为那些因为经营不善而负债的人脱离生活绝境,也为债权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在鼓励创新创业的今天,企业杠杆率普遍较高,实行个人破产制度,也是对正常创业者和他们家庭的一个有效保护。随着经济发展,中国的小微企业日渐成长壮大,这些企业贷款困难,常常是以股东个人担保方式解决公司融资问题。一旦出现经营困难,容易发生跑路现象,使得债权人及员工权益受到损害。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来说,个人破产制度也到了该出台的时候了。

来源:本栏目已在喜马拉雅“罗蔚丨蔚观天下”网络电台


沃顿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是指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两种: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不超过50名股东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法律特征就是出资人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例如,某公司经营不下去要清算,经过审计,公司债务是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现有资产仅1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金是100万元人民币,由甲乙两名股东组成,甲认缴股份60万元,实缴出资30万元,乙认缴股份40万元,实缴出资30万元人民币。那么根据公司法,该公司仅以公司100万元资产偿还债务,占对外债务的10%。但现在的问题是,两名股东都没有缴足出资,甲认缴股份60万元,实缴出资30万元,乙认缴股份40万元,实缴出资30万元人民币。现在甲要再补30万元出资,乙要外补10万元出资。这样公司就以100万元公司资产加上40万元股东补足出资共140万元承担公司责任。

为什么我国的不少私营企业破产清算时,明明可仅以公司财产承担债务,公司有多少资产就对外承担多少债务,为何企业家还要逃跑或跳楼呢?其原因无非就是以下几点了:

一、公司成立时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不一致,导致公司破产清算时需要股东个人补缴出资,以此承担债务责任。

注册资金是公司注册成立时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由出资人即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如上面举例的100万元就是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出资就是出资人所占的公司股份数额,如上例甲的认缴股份就是60万股,乙为40万股份。实缴出资就是股东实际对公司的出资。我国过去实行的是实缴制,而公司法修订后实行的是认缴注册制,股东可以先仅认缴部分出资,然后在一段时间内缴齐出资。这样就形成了注册资金并没有缴齐就营业情况。此时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要清算,当公司实际资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时,股东个人就要补足出资以清偿债务。当股东个人没有能力补足出资或者有意赖账时,他们就只好跑路跳楼了。



二、企业家成立公司时候属于一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有可能是无限责任。

此时,独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形式一般是有限责任,但如果出资人不能证明独资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各自的独立性时,就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公司对外债务以公司资产无法偿还时,剩余债务就由股东个人承担,但个人也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老板跑路就是自然的了。

三、复杂的社会现实导致公司这一法人实体无法以自身资产承担债务,而只能由个人承担。

经营公司是非常复杂的,看到别人赚钱风光时好不羡慕,但背后的操心着急只有老板股东自己知道,半夜哭的时候你不可能看见或听见。例如,公司运营时缺钱需要融资,但银行又不贷款,找亲戚朋友借钱时别人又不认公司,只认老板或股东,借款合同都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这时明明是公司借钱,最后债务却由个人承担。当公司清算时,债务当然是个人的了。

四、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管理混乱不堪,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


有不少私营企业家认为,公司资产就是我的,我的资产就是公司的。例如,公司购买货物时,公司账上没有现金,老板个人就用自己银行卡的钱购买;个人打牌应酬没有现金,就要财务人员从公司账上拿钱应酬。当公司出现经营不善被迫清算时,一群狐朋狗友这时才不认什么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反正欠债还钱,找的就是老板和股东。此时老板不跑路还什么时候跑路呢?

总之,虽然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方式规定很清楚,但现实情况很复杂,真正要落实公司法上的公司法人有限责任与股东个人有限责任还有相当难度。


律师邹光明


这个问题,也一直时候我比较痛心疾首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非常好的制度,是西方社会为了激励企业家,发明的一种优秀的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安排下,企业经营如果出了问题,是不会波及到企业家个人的资产的。

与有限责任这四个字对应的,是公司治理这四个字。如果没有规范地公司治理,企业家可以随意从公司获取个人利益,那么,就不应该“有限责任”。

从企业的角度看,是公司治理的问题。从债权方的角度来看,中国的银行也有问题,那就是,都要求企业家给出担保,以企业家个人,给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这样做的结果,就把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变为企业家的无限责任了。

所以,我们看到,企业家为了公司的发展,以个人身家给出无限的担保。而企业得到了企业家本人的无限责任担保之后,也很难再保持公司治理上的独立性。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

要破解中国的这一恶性循环,就要做好两个事情,一是要求公司治理要规范,企业家的个人财务,要与企业完全隔离。有问题,要通过规范的股东注资来实现,而不是企业家个人的无限连带担保。二是要求银行不得再要求企业家个人无限连带担保,以破除银行对中国企业治理生态的破坏。

不过,也要看清楚,中国处于一个特殊的发展阶段,这个阶段,企业家的企业以家族企业为主,公司也基本归企业家个人控制,谈不上什么公司治理,也就难怪银行要求企业家个人无限连带担保了。不过,为了民族经济的发展,要从根子上断掉破坏有限责任的悲剧,就要从公司治理和银行行为两个角度,同步强制上规矩。坚决杜绝企业家个人为有限公司给出无限连带担保。为了解决企业家自己的企业融资问题,可以将特定资产拿出来,以特定资产抵押担保。


孙建波


对于这个问题,恐怕很多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还不是很了解。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的责任是有限的。这个有限指的是,股东只在投资范围之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超过此限额的债务,股东是不需要用个人财产进行偿还的。

举个例子,假如,甲乙丙三个人分别各投资100万,注册了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的公司。那么甲乙丙三个人的这100万就是他们所要承担的债务风险。如果公司运营的好,显然他们不会赔钱,反而还会赚一些利润。但是假如公司运营的不好,这100万有可能就全都打了水漂。但是假如公司运营的非常差,欠下了500万的债务。那么公司只需要用300万的债务来进行偿还。对于剩余的20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只能自认倒霉了,而不能要求甲乙丙三个股东再对200万的债务用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因为公司的债务只由公司来对外承担责任,跟股东已经没有关系了。股东所投资的100万已经变成了公司的财产,所以公司只需要用300万来对外承担债务。这就体现出来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的范围。如果是无限责任公司,那么公司的股东是有义务清偿完500万元的债务为止的。

但是这里面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比如,如果股东对于当初投入的资本没有进行实缴,只是认缴,或者股东在经营过程当中有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那么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时候,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股东来承担责任,但是股东所承担的责任依然是以当初所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为限。

所以对于股东来说,不要以为认缴注册资本不用实际缴纳就可以随意夸大数额。比如有的人故意认缴一个亿的注册资本,觉得反正不用实际交钱认缴多少都无所谓。但是这种情况下,一旦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那么股东就需要补齐这一个亿的注册资本,并且在这个的范围之内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注册资本不是越多越好哦!


任律师工作室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理论上并不会涉及个人的资产,但是理论始终是理论,现实中其实际往往都会涉及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产,主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注册资本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出资额与注册资本相一致,当然没事,但是自从取消验资后,很多人为了面子,纷纷把注册资本往上提高,比如原来注册资本50万元提高为注册资本1000万元,而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也就是你未缴纳的出资额(比如上述的1000-50=950万元)也要用了抵债,所以这时候就要再拿950万元出来。

连带担保

目前所有的银行对于企业的融资担保均会要求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提供担保后,如果企业倒闭了,担保人必须承担起担保的债务,这个就涉及到了个人资产了。银行融资最少还不会涉及到暴力催收,如果这个借款是民间高利贷,那么不跑都不行了,因为他自己和家庭的人身安全都可能受到威胁。

账目混乱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公司是独立的,不得与个人的账目混在一起,如果是因为利用这个独立地位及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比如公司的货款回笼到实际控制人个人的账户里,这是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那么肯定不会只是承担有限责任了。

现实中的有限责任公司里,特别是民营企业,很多个人账与公司账经常是混在一起的,常常使用个人账户进行货款结算等等,甚至直接挪用卡中的公司账务,这种情况下,个人与公司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时企业破产的话,个人资产肯定要跟着一起偿付。

总结

其实个人资产涉及到公司账务,一般情况而言,只要不涉及犯罪也不会有坐牢的风险,最多就是个人的资产被清理拍卖,但是为什么很多人为什么要跑呢?

两种情况:(1)一种是因为很多人想要在东山再起,跑到外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改头换面,重新再来一次;(2)第二种是无法承受失败,在破产前从公司在卷走一笔款项跑出国外去享受。


鲤行者


这个问题可能涉及到多个方面,毕竟见的多了,有一些比较深的感触!

先说一个现象:见过上市公司老板跑路么?多么?跑路的都是什么样企业的老板?这里面涉及到企业治理的问题。

再回到提问中的有限公司亏损破产并不会涉及到个人的资产,但两者资产是如何分割的。这里面就涉及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的问题。

再一个就是破产也不是老板个人说了算的,否则就有人去钻法律的空子。我成立个公司经营一阵子,想办法弄到钱后就宣布公司破产了,反正也不涉及到个人的资产。那样象话么?乱套了。

一、破产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二、企业的规范治理

规范的企业治理结构是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使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完全隔离,即使你是老板,也在权利和权力的监督下行驶职权,尽你职责,不是你一人说了算,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大方向,授予你的权限边界。从而实现:

你是老板,个人行为由你个人担责任;在你行驶老板职责时,属于企业行为的,由企业来担当责任;经过授权的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当然由企业承担了。

人无完人,孰能无错。但要深究错误是为私还是为公。

这就是管理规范的企业如上市公司很少发生老板跑路现象的原因。

三、跑路的企业老板大量存在,为什么呢?

把公司当作个人的私有财产,公司和个人混为一体,无法清楚切割个人与公司的资产边界,甚至存在大量的灰色地带和违法行为。

1.这些老板往往将通过公司购买豪车、报销日常开支等,个人的一切费用都进入了公司的经营成本;

2.以个人担保公司贷款,但是拿公司的钱买车盖房,满世界花费,还大笔挪用公司资金或者通过关联公司伪造交易套取公司资金的;

3.疯狂集资、变相高利贷,通过公司运作一番,中饱私囊;

等等等等,公司是经营亏损,资不抵债,个人却积累大量财富。

他不敢进入公司正常的破产程序:一旦进入破产程序,首先是要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有权查帐,马脚就会显露出来。这些问题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是反映不出来的。

跑路的目的一般为:

1.有准备的,会在之前就办好各种护照啊,或者直接秘密移民;

2.没准备的,事到临头,脚忙手乱,有的就是卷了钱,跑到某穷乡僻壤了,躲躲风头。

但是,跑路是没有用的,只要存在违法行为,法律是不会轻易放过的。

正是:天网灰灰,疏而不漏。


油气话坛


破产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跑路的企业老板大量存在,为什么呢?

把公司当作个人的私有财产,公司和个人混为一体,无法清楚切割个人与公司的资产边界,甚至存在大量的灰色地带和违法行为。

1.这些老板往往将通过公司购买豪车、报销日常开支等,个人的一切费用都进入了公司的经营成本;

2.以个人担保公司贷款,但是拿公司的钱买车盖房,满世界花费,还大笔挪用公司资金或者通过关联公司伪造交易套取公司资金的;

3.疯狂集资、变相高利贷,通过公司运作一番,中饱私囊;

公司是经营亏损,资不抵债,个人却积累大量财富。

他不敢进入公司正常的破产程序:一旦进入破产程序,首先是要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有权查帐,马脚就会显露出来。这些问题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是反映不出来的。

跑路的目的一般为:

1.有准备的,会在之前就办好各种护照啊,或者直接秘密移民;

2.没准备的,事到临头,脚忙手乱,有的就是卷了钱,跑到某穷乡僻壤了,躲躲风头。


但是,跑路是没有用的,只要存在违法行为,法律是不会轻易放过的。


律师说


主要是出于两点,一点是在出资的时候虚假出资,或者没有足额缴付出资。只认不交,很多学生可能不太理解,公司法新版已经可以只认不缴了呀?实质上这上面又个历史问题,在历史上曾经企业设立是需要验资的,如今不用验资了。但是在倒闭的时候,未缴纳的出资部分被认为是无限连带责任的债务,也就是要用个人的财产偿付的。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反而是最大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追溯项目。

第二点是财产划断问题,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置,大多数企业的财产必须与个人的财产相互划断,你不能财产混同。在我国法律上面,也说明了如果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不能明确划断的,则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追溯的重大项目。很多人就是把有限责任公司当做是私人的银行户头,划进划出,在账目上体现在其他应收账款。

当然了,体现在账目上的还是好的,开企业的发挥了聪明才智,有时候还有多重变化的子公司户头。这在我国也是很普遍的,比如因为即将破产,法院当然是按照企业的台头执行的,根据你的公司名搜索户头,然而你用公司的财产开了个子公司,他们就不知道了,然后这个子公司也没有任何业务,银行账户走进走出。

这在破产的时候,很难说的清楚,所以总体上有限责任公司倒闭,都是因为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长自己搞的不清不楚。然后还有最后一点,老板神志不清债务混同。

企业快要倒闭,但是各方力量都不希望你倒闭,那么这个时候就有些债权人就会逼迫董事长个人对部分债务进行担保。而有些民间债务,企业本就没有办法融资的,在资金困难的时候,都是老板自己做债务担保。民间借贷的那些人很熟悉法律的,知道有限责任公司一倒,什么都没了。

总体上,大多数第一代起来的企业家对于公司法都所知不多,他们的子女大多数接受的是西方教育,对于国内的情况也是两眼一抹黑,而且送出去的大多数学的是金融和工商管理。所以至始至终缺乏规范的公司治理。


凯恩斯


本人六年前公司就破产过,只是无法按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法破产的。事实上根本不是破产,而是倒闭,所有资产经法院拍卖抵债后还欠债一千多万元。至于为什么不按有限公司破产法去破产呢?因为你无法按破产法去破产。其原因也不是大家理论上想象的那样。究竟真实原因有哪些呢?

一、公司在银行贷款等债务往来中你无法按有限责任公司去操作。公司投资人当然知道,有限责任公司是保护投资人在公司投资中负有限责任,防止投资人家庭破产。可银行也很清楚有限责任和破产法,他们肯定不想他们的贷款让你破产而破掉。所以,他们在贷款时很少让你以公司的名义来贷款,更多是让你以公司法人的名义来贷款。即使同意你以公司名义来贷款,银行也会要求公司法人担保,负连带责任。虽然银行这些要求很不合理,可你有什么办法呢?银行能让你贷款已经很不错了,你还想谈条件?你必须无原则服从,甚至贷款合同都不会看。

二、民营企业融资更多的是民间借贷。民营企业在银行贷款,在银行看来,风险太大,很难从根本上来帮助你。他们即使愿意贷点款给你也基本上是象征性的表示支持。民企融资更多的以民间借贷的形式,个人向个人借款。效益好的利率低一点,别人敢借、愿借。效益差的别人不敢借,只能去借高利贷。

三、为避税,公司财务混乱,甚至两套账。民营企业,规模小,生存艰难,也不得不在税收上做文章,想办法,能少一点就少一点。所以很多公司釆取两套账本,以减少营业额,减少公司利润。财务混乱,法院就无法让你按破产法破产。

四、风险意识低,想象都很美好。公司从成立之日起,投资人就没想过会破产,拼上老命,拼上全部家产也要让它生存下去。即使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了,即使公司在日落西山,投资人还是舍不得放弃,苦苦挣扎,拼命借贷,不想一生的心血付之东流。所以,从开始就没有去做风险防范。这样就为后面公司倒闭,家破人散埋下了隐患。

五、公司从成立起,投资人就自有资金不足,靠亲朋借贷才揍足实缴资本,才让公司顺利开业。即使公司能按有限责任正常破产,投资人还是身负巨债,成为老赖。

六、法院破产不是你想办就能办的。国企破产,破的也是国家银行的,受益的也是国家单位的。在当地政府领导指示下,法院敢破。而民营企业不同,破的有个人的,也有国家银行的,受益的是你们投资人个人的。法院根本不想做这个恶人。我还从没看过,法院有为哪个民企破产的。


待完善2121


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使公司出现亏损破产,进行破产清算即可,不会涉及到个人资产。这是公司法的规定,也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初衷,但在现实中,这种理论反倒难以真正实现。

为什么很多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时,老板会跑路呢?下面咱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这里的老板,是法律语义里的股东,而且一般是大股东。

在现实中,之所以很难出现理论情形,原因可以总结为三个:

第一,这些资不抵债的公司很多是由民营老板创立的,可以说是白手起家,从无到有,在创立和运营过程中,由于运作并不规范,公司的财产与老板的财产没有分开,导致公司与老板的财产,债务分不清。既存在老板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存在老板替公司代收货款,代付采购款等情形。公司与外部客户供应商签订合同,甚至直接以老板的名义签订,而不是以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签订。这些混乱情况,一时半会,连老板都很难说清楚,更难以向债权人解释。

第二,很多老板由于缺乏合规意识,难以将公司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认为债务全部都是自己的,心慌情急之下,走为上计。

第三,债权人一般与老板打交道,出了事情,第一个就是找老板,这也是目前社会的风气,债权人只认老板,导致老板也通过跑路来躲债。

以上问题的症结在于必须树立法律意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行事,将老板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分开,这样做,可以保护老板自身的权益,避免在资不抵债的时候,责任追究到老板个人财产。同时,这也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债务人运作规范,通过正常破产清算也可以得到相应补偿,而不至于,老板跑路后,完全人财两空,遭受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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