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是不是最坑的用工方式?

孤獨的風x


毫無疑問,從這種用工方式上幾乎找不到一點對員工的好處,甚至對用人單位也沒有好處。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獲益的那一部分,其實已經被無形的抵消掉了。

的確,這種用工方式為用人單位省了錢,用人單位也的確用一份正式工的待遇,聘請了3~5名派遣工,可是,在長期的區別對待和雙重標準下,派遣工成了能幹活的“瘦子”,因為內心太煎熬,太苦悶,於是就會在你看不到的地方對用人單位形成反噬。比如日本人在10年前做了一個節目,證實了這種“反噬”力量的存在。

為什麼機器會壞的這麼快?為什麼耗材會用的這麼快?為什麼派遣工當中形成的親戚員工小幫派會把公司倉庫的一些東西拿劣品去偷樑換柱?為什麼食堂的東西越來越難吃,而且還不夠吃?為什麼原本只需要一個人乾的活,現在需要兩三個人幹?這些是看得到的“反噬”,還有你看不到的……那就是親戚員工形成的小山頭,暗中做梗,把優秀的派遣工害走,逼走。





老闆任人唯親,搞了一大堆親戚員工上去,工作上的事就變成了家裡的私事。有本事的派遣工根本沒機會,職業發展成為了漆黑的路,上面佈置下來的政策,都被親戚員工形成的小山頭消於無形,或者把這些佈置下來的工作全部推給其他的努力老實的員工,或者乾脆裝聾作啞不予執行。

如果努力老實的員工不按照他們的意願來做,就有苦頭吃了。因為這些親戚員工把持日常事務,得不到制衡或處理,努力幹活的員工做事之艱辛,受到的迫害之大,可想而知。

而正式工,原本也是員工的身份,派遣工來了以後,就儼然插起了腰,成為了不幹活卻指點江山的“胖子”,他們有餘錢投資,享樂,生活過得豐富多彩,經過一系列的養尊處優後,自身的競爭力就被削弱了。

因此,派遣工的反噬,以及正式工的掌控越來越薄弱,加上派遣工中親戚員工小山頭的崛起,這“三管齊下”,就真的導致企業競爭力被削弱了。在市場經濟下,企業產品的競爭力被削弱意味著什麼?意味著這個企業很可能需要通過別的方式去續命,如果沒有別的方式給他續命,它只有倒閉的結局。

怎麼續命?於是他們就把派遣工轉成外包,以這種飲鴆止渴的方式,再在派遣工的身上鞭了一道傷疤。

為什麼有的用人單位取消了勞務派遣?這是因為他們終於也會算這筆賬了。


夢裡瀾濤


說起勞務派遣,大家肯定都有很大意見,很多人覺得應該堅決取締,但是相比一些更黑心的用工方式,勞務派遣公司算的上良心企業了。



記得上大學期間,在大一快放暑假的時候,學校說可以給他大家提供一個為期兩個月的實習機會,由學校老師統一帶隊,去南方某大城市提前熟悉自己專業知識,並且每月還有當時看起來相當誘人的收入(當時是學生,家庭條件也不是很好,所以覺得能實習還有錢賺當然是好事),實習結束還能報銷來回的車費。

當時由於大家社會經驗都不是很豐富,並且考慮是學校統一組織的,大家報名都很積極,我們一個寢室的有三分之二同學都報了名,短短几天,就有幾百個學生報了名,記得出發的那一天非常壯觀,我們學校的學生整整坐滿了幾節火車車廂,在火車上還七嘴八舌的討論這實習的事。

當時是暑假,正值7月份,也是南方城市太陽最火辣的時候,剛下車火車感覺還是不不錯,已經有大巴車在火車站接我們了,大家想實習的待遇還算不錯嘛!喜悅來的快,散的也快,等坐上大巴一個多少小時了,大巴車還在前行,並且走的地方越來越偏,已經看不見村莊了,直到把我們拉到一個前不著村後不著店的工廠門口才停下來,等大家都下車了,才發現我們帶隊的老師沒有跟上來,一箇中年男人自稱受學校委託負責我們的日常管理,以後有什麼問題可以去找他。

然後在大家進入公司的時候就要大家把身份證繳上來,說每一個來南方城市的人都需要辦理暫住證,他收身份證是幫大家統一辦理,這時候已經有個別同學開始擔心了。

到了工廠後,宿舍已經按照學校提供的人員名單提前分配好了,基本上很簡陋,6人一間,三個鐵架床,一張桌子,一張凳子,屋頂有電扇,其他都沒有了。大家很多都是農村來的,簡陋點也無所謂,夏天也不用買太多生活用品,在工廠內部的小賣部買了一張草蓆和一個蚊帳及其他生活用品,就住下來。

第二天培訓了半天,主要是講企業文化、規章制度和一些安全的知識,然後每人發了一個臨時廠牌,就告訴大家下午去車間上班。到了車間由管理人員分到不同的生產線,不過基本上都是在流水線工作,崗位工作只要花個十分鐘學習就會了,這上班從下午一點開始,除了下午一個小時吃飯,然後一直上到10點鐘才下班,回到宿舍每一個同學都累的腰痠背痛,倒在床上就呼呼大睡。

結果第二天、第三天……,直到一個星期之後,情況還是沒有轉變,基本每天都要上班12個小時左右,週末也不例外,天天在流水線擰螺絲,有的同學就受不了了,找那個帶隊的溝通,帶隊的倒是比較坦誠,直接說當時跟學校談的時候本來就是來工廠上班的。

同學們之間就炸了鍋,有的同學就開始跟輔導員聯繫,結果輔導員基本上把責任推得乾乾淨淨,說自己根本不知道這個事,要去找學校的就業辦。好不容易聯繫到就業辦的領導,人家就說了一句話,這個實習是學校統一安排的,如果不能完成實習任務,到時能不能拿到畢業證就不一定了,聽完這句話,大部分同學就蔫了。

當時是學生,也不敢跟組織對抗,只能繼續堅持在流水線工作。當然也有堅持不住的,想要離開,但是才想起來身份證沒在身上,根本沒法買票,找領隊要,一直以暫住證沒辦下來為由拒絕。家裡條件好點的,實在忍受不住了,只能跟家裡聯繫,也不去上班了,在宿舍等著家人來接。

還好小編是農村出來的,堅持了整整兩個月,最後走的時候,領隊才把身份證給我們。因在工廠上了兩個月,跟廠裡面的其他員工也混熟了,才知道學校給我們說的工資只有人家正常工人的三分之二不到,值得慶幸的是工資倒沒有拖欠,回到學校,學校也兌現了當時的承諾,給我們報銷了火車票。

相信很多小夥伴在上學期間都有類似的經歷,對比之後,發現勞務派遣還算是好的,還跟你簽訂合同,發多少工資也會跟你說明,不想幹了也可以隨時走人,不存在不讓走的現象。但是作為在校期間的“實習工”,基本上感覺直接被“賣”給了中介,不僅榨取你的勞動所得,還限制你的人身自由。


職步青雲


勞務派遣不倫不類,大企業就是為了不負責任,比如安全考核、工傷、辭退工人、福利、同工不同酬……使用勞務派遣。

很多勞務派遣公司,就是皮包公司,一個工頭帶幾個人,沒有事還好,有事跑路,倒黴的是工人,很多還不繳“五險”,“一金”就更不談了,只買一個工傷險。

《勞動法》應嚴禁勞務派遣,即使臨時工也只能控制在很低的比例內,比如1%內。


st東海龍


普通勞動者提起勞務派遣,就是滿腹心酸一把眼淚,讓人深感痛絕!但是勞務派遣卻並不是最“坑”的用工方式,最“坑”用工非勞務外包莫屬。

對於勞動者來說,勞務派遣工沒有絲毫利益好處,有的是不滿和批評,甚至是控訴,都強烈要求國家廢除這種用工制度。

一、勞務派遣的興起與發展。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僱員租賃。

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90年代在我國國有企業勞動制度改革中,出現了為安置下崗職工而產生的勞務派遣,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年薪通常為2-3萬。

派遣工一般從事的多為低技術含量工作,如保潔員、保安員、營業員、服務員等工作,勞動者一旦年老體弱,勞動能力下降,派遣單位就會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拒絕與其續簽。

因此,勞務派遣工,往往是幹著最累的活,卻拿著最低的工資,而且到了老年之後沒任何的保障。

他們在公司裡往往無法得到平等的待遇,只能做“二等員工”,沒有任何地位可言。

二、勞務派遣工與用人單位的關係。

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他們屬於勞務公司派出工作的人員。因此他們的所有工資收入都是由勞務派遣公司發放,不由用人單位負責。

所以用人單位只是為勞務派遣工提供日常工作的場所、必要的設施設備和一些安全保障措施。一旦工作完成之後,勞務派遣工就從用人單位撤離,被派往其他用人單位。

而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並支付勞務派遣工的工資,由勞務派遣公司負責發放。

因此用人單位,將對勞務派遣工的培訓、賠償、工傷等等一系列的問題轉移給勞務派遣公司負責。

這使得勞務派遣工想要在用人單位,獲得同工同酬的要求也就變得非常的渺茫,日常正式員工所能享受的福利待遇,更是不用再想了。

由於勞務派遣工的薪資待遇較低,常常只有兩三萬元的年薪,因此用一個正式工的工資就可以招到3、5名派遣務工,而且還可以節省一大筆風險費用,為公司降低勞動力支付成本!

用人單位對這種工用制,那肯定是會雙手贊同,畢竟無論是對勞務派遣工作管理,還是勞動力成本的支出,對用工單位來說都是有益無害!

但是由於許多的勞務派遣公司,都是屬於皮包公司,如果一旦真的發生了無力支付的勞資糾紛,很多勞務派遣公司都會跑路。

而此時的用人單位,將不得不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這也是很多企業不願意看到的結果。因此他們希望能夠徹底擺脫這種潛在的風險,迫切需要一種新的用工制度——勞務外包。

三、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差異。

勞務外包是指企業將公司的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發包給相關的機構,由其自行安排人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

勞務派遣是指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人員到用工單位從事用工單位安排的工作內容的一種用工形式。

區別:

1.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

2.勞務承包單位可以是個人法人或其他實體。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的法人實體。

3.發包企業其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由勞務承包單位自己安排確定;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進行勞動。

4.勞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勞務承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勞務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標準,根據約定派遣的人數結算費用,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

簡單的說,勞務外包只涉及發包公司和承包公司。也就是說生產企業(發包公司)只與承包單位發生關係,不再與任何勞務人員發生關係。

而勞務派遣則會涉及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工三者關係!而勞務外包則只涉及發包公司(生產企業)和承包公司二者關係!

這使得發包公司完全擺脫了與派遣工之間的關係。所以,外包工無論發生什麼問題,都只能找承包公司負責,而發包公司將不會承擔任何風險!

四、勞務外包才是最“坑”人的用工方式。

由於現在國家對勞務外包,還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使得勞務外包工的權益,很多時候根本無法得到相應的法律保障。

它不像勞務派遣。如果是勞務派遣發生的問題,還可以找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然後勞務外包卻找不到第三者來承擔連帶責任!這是讓勞務外包工最“坑”的地方!因為所有的勞務問題都只有找承包方,一旦承包方無力支付的時候,立馬會跑路走人,這讓勞務外包工最為痛苦。

所以勞務外包才是勞務市場最“坑”人的用工方式,因此廣大的勞動者一定要擦亮自己的雙眼,千萬別陷入到勞務外包的“坑”。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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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的用工形式,被國內許多企業廣泛採用,其優點是可以節約成本、人事管理便捷、優化人才結構、贏得競爭優勢、推動企業的發展。但是,隨著勞動派遣用工在企業的大範圍應用,其弊端也隨之顯現出來。那麼,今天就由勞務派遣公司【廣東招才通】小編來和大家作一個詳細的分析吧,下面來詳解勞動派遣用工形式的優點和缺點。

  一、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優點

  (一)勞動派遣一改過去人才的企業所有制,為用工單位提供了一種靈活、便捷的優化配置人力資源的用人機制。它不僅減少了用工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成本,而且為用工單位搭建了”集天下優才為我用”的平臺,從而為用工單位提高勞動生產率創造了條件。這種用人方式尤其對新型的高科技公司最為有利。而且,對大型公司而言,只用不養,擇優而用,可以使企業以最經濟的方式實現人力資源的最佳配製。勞務派遣實行了用、管分離,人、編(編制)分離,從制度上切斷了員工與用工單位的依附關係,“單位人”完全變成了“社會人”。單位可以獲得選人用人自主權,人才可以獲得彈性化工作機會。

  (二)勞動人事管理便捷

  勞務派遣的優勢在於從根本上改善用工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實現企業用人而不管人。用工單位採用勞動派遣後,派遣機構承擔了從人才招聘、篩選、簽訂勞動合同、繳納保險、發放工資直到日常管理等所有原來由企業辦理的勞動人事管理工作,使用工單位徹底擺脫了煩瑣的日常事務性工作的困擾,而且可以大幅壓縮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從而更適合企業的發展。

  用工單位選擇專業化的派遣機構,可以依託勞務派遣公司在勞動政策水平和人力資源管理的優勢,隨時對企業提供具有前瞻性和建設性的建議和意見,使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在更加健全和完善,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用工單位違規操作和引發勞動爭議的風險。

  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缺點

  (一)派遣崗位界定不清,缺乏規制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一般僅適用於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而不能成為常態的用工形式,否則勞動關係的基礎將受到嚴重挑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目前由於對勞動派遣的法律規定還不夠完善,一些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勞動法的責任,任意使用派遣工,在一些長年穩定需求的工作崗位也使用勞動派遣工,使派遣用工適用的範圍不斷擴大。一些壟斷性行業,如鐵路、電信、郵政、銀行等,把單位內部長期固定的正常勞動崗位,轉為“勞務派遣”崗位。他們與勞務公司合作,崗位沒有變化,勞動者還是那些勞動者,卻被轉變為由勞務公司派遣。

  (二)派遣方式混亂,名實不符

  現實中,勞務派遣機構和組織可謂名目繁多,一些不當派遣也是各式各樣。最典型的是隱名派遣和逆向派遣。所謂隱名派遣,是指從事派遣勞動者業務的機構將其真實業務隱匿於其他名稱之下,例如人事代理、人事外包、人力諮詢等。《勞動合同法》要求勞務派遣單位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一些派遣機構為了逃避註冊資本的法定要求,便打著各種名目的幌子,行人才派遣之實。逆向派遣,是指勞動者原本為用人單位的員工,用人單位為規避責任,私下與派遣機構合謀,強迫勞動者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不離崗的情形下,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迫於被辭退的壓力,不得已而轉變身份。這些不當派遣實際上是“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為了謀取私利,逃避法定義務而有意選擇的結果。

  (三)勞動派遣業務的經營主體混亂,缺乏規制

  《勞動合同法》規定,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這就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是在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的獨立法人機構。此條規定實際上意味著職業介紹機構以及不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社會團體,不得再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目前我國勞動力市場上經營派遣業務的機構有經濟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純的勞務公司,也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轉制而成的勞務派遣公司;還有隸屬勞動保障部門的職業介紹中心。可見現存的勞動者派遣機構,已經超出了法律允許的經營派遣業務的主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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