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一对村里出了名的“好闺密”出了车祸后,却被判缓刑

缙云一对村里出了名的“好闺密”出了车祸后,却被判缓刑

即便被判处缓刑,到五云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65岁施某和61岁郑某仍心存困惑:我们只是敦亲睦邻、互帮互助,怎么就犯法了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缙云一对村里出了名的“好闺密”出了车祸后,却被判缓刑

好闺蜜的“张良计”

施某和郑某是同村人,几十年来,互帮互助,是村里出了名的“好闺密”,两家人的关系也十分和睦。2016年的一次集市,施某骑电瓶车与郑某发生刮撞,致使郑某受伤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施某觉得,责任自己肯定是会承担的,但能省则省,医保如果可以报销一部分,自己就可以少出点钱;郑某觉得,自己跟施某关系这么好,反正医保可以报销,也没必要叫施某全部承担。于是为了节省开支,施某与郑某、郑某的丈夫杨某商量后达成一致意见,谎称郑某系因乘坐杨某的电动车摔伤的,后杨某办理了相应的医疗保险申报手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在出院结算医疗费时,报销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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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好了,钱省了,看似双方皆大欢喜的事却忽然发生了转折。2018年,缙云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施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郑某和丈夫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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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空子获“牢狱灾”

社区矫正宣告过程中,郑某和丈夫杨某满腹委屈,人被撞伤了,苦头吃了,钱也没多要,竟然还被判刑了;施某也觉得该赔的赔了,而且郑某自己也愿意,皆大欢喜的事,本来事情都已经和平解决了,邻里关系继续和睦,怎么就违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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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和郑某一事并非个案。据统计,自2017以来,缙云县司法局累计接收因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被判处诈骗罪的社区服刑人员6人。近年来,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被法院判处刑罚的案件在全国各地更是层出不穷。《焦点访谈》曾曝光过,沈阳两家私立医院专门花钱雇了一群无病无灾的老人,在没有实际的检查治疗的情况下让老人办理挂号住院手续。根据医保报销制度,这些老人住院几天,可报销97%的费用,3%自费。医院通过此种途径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而被雇佣的老人直到案发后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随着医保制度的完善,老百姓看病的压力获得了极大缓解。虽然在施某和郑某的案例中,郑某并未多拿一分钱,但这看似“敦亲睦邻”的举动背后,却是国家医保资金流失的严肃现实。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让“张良计”坑害了“利民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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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1.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有哪些?

《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主要有5类。1.出借、转让本人医保卡给他人使用的;2.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医保卡就医的;3.伪造或涂改医疗发票及病历、处方、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等医疗文书的;4.变卖用医保卡购买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或诊疗项目的;5.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保,骗取医保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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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欺诈骗保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4)2019年起,浙江省将骗取医保基金纳入信用档案,不管是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还是参保单位及个人,只要存在骗取医保基金的失信行为,都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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