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一男子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被拘 朋友圈绝非法外之地

宁德一男子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被拘 朋友圈绝非法外之地

宁德一男子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被拘 朋友圈绝非法外之地

宁德一男子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被拘 朋友圈绝非法外之地

对于很多人来说

在微信朋友圈随手上传一段文字、几张照片

发表观点、相互评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

但是,在自己的朋友圈

真的就能“口无遮拦”吗?

10月21日,

福鼎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一名

涉嫌侮辱他人的违法人员潘某某(男,福鼎市人)。

(事实上蜀黍对两辆车都进行了拍照贴单哦!)

经查,10月21日下午,违法人员潘某某因前几日在海口路特产街违法停车,被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罚,心中不满,便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辱骂交警的言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目前,

违法人员潘某某

已被福鼎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8日

宁德一男子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被拘 朋友圈绝非法外之地

接下来,

你要认真记住了!


01

执法,是为社会保驾护航

交警执法是为了保障道路通畅,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并理解、支持交通管理工作。

02

存疑,请以正当方式提出

对于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该给予尊重和理解,这是公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如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起诉等正当方式提出。

03

警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网民们要对自己的话语负责,多点理性、少点冲动。若只因逞一时口舌之快,而在网络上随意辱骂他人、发泄私愤,必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

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对于挑战法律权威

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划重点

处置辱警、袭警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宁德公安交警提醒:对于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该给予尊重和理解,这是公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如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起诉等正当方式提出。采取网络辱骂等方式,是明显不妥当不理智的行为,甚至还会因此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

审核: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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