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超載車輛 行走在道路上的“定時炸彈”

2019年10月6日晚22時20分許,阿拉善盟查干通格公安檢查站執勤民警在S317線331KM處正常執勤時,發現一輛號牌為甘Axxxxx,掛車號為豫NXxxx 的“歐曼牌”重型罐式半掛車向檢查道駛來,在聽到發動機的聲音時,民警憑藉豐富的工作經驗判斷出該車輛存在超載情況。於是,民警即示意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並依法要求駕駛人出示其機動車駕駛證與行駛證。在出示證件後,當民警詢問駕駛人馬某,其駕駛車輛的行駛方向以及所運送貨物的名稱與質量時,駕駛人馬某吱唔搪塞,聲稱沒有計重單據,在民警的一再要求下,經一番尋找無果後,這才承認自己確實存在超載情況,並出示了機動車所載貨物的真實單據。計重單據顯示馬某駕駛的重型罐式半掛車所載貨物為P.042.5普通硅酸鹽散裝水泥,經計重單據所標數據表明(核載28.68噸,淨重74.38噸),馬某駕駛的貨車載物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50%以上。隨後,民警將駕駛人馬某口頭傳喚至阿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隊辦案區進行詢問取證。經進一步調查取證,在確鑿的證據面前,馬某對自己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50%以上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普法】超載車輛 行走在道路上的“定時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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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相關規定,阿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隊給予馬某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6分的行政處罰。因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50%以上,存在極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民警要求駕駛人馬某對車輛所載貨物實施分車轉運,達到車輛核定載質量後予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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