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院總法務官針對言論自由在商標法中的作用發表意見

歐盟法院總法務官針對言論自由在商標法中的作用發表意見

繼美國最高院在Brunetti案(Iancuv.Brunetti,No.18–302,588U.S.___(2019)中表達了對言論自由的絕對尊重,判定《蘭哈姆法》中有關禁止非道德或毀謗性詞語註冊為商標的規定違憲之後,歐盟法院總法務官2019年7月2日針對C-240/18P號案件發表意見,雖然不像美國那般將言論自由擺在至上的位置,總法務官還是充分肯定了言論自由在商標法中的作用。

歐盟法院總法務官針對言論自由在商標法中的作用發表意見

2015年4月,曾經出品知名電影“FackJuGöhte”(“該死的歌德”)的Constantin電影公司申請註冊歐盟商標“FackJuGöhte”,使用於若干商品和服務。該商標被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由駁回。申請人上訴,被駁回。歐盟知識產權局上訴委員會認為本案相關公眾是德語種消費者(德國及奧地利),其中一些註冊用商品還是針對兒童和青少年。“FackJu”和英文的“Fuckyou”發音一致。後面再加上“Göhte”,也有辱著名的文學家歌德(JohannWolfgangvonGoethe)。雖然“FackJuGöhte”也是一部電影的名字,但這並不意味著其中的用詞就被社會公眾所接受,也不意味著它可以逾越《歐盟商標條例》的公序良俗要求。隨後,歐盟普通法院也維持上訴委員會的認定。申請人繼續上訴。

目前歐盟法院還沒有最後做出判決,但歐盟法院總法務官已經針對本案發表意見(C-240/18P)。總法務官認為,本案的核心問題就是《歐盟商標條例》(207/2009)7條(1)(f)如何適用。總法務官首先分析了公共政策、公認道德準則以及在拒絕註冊商標的理由之間的區別;他肯定了基本權利尤其是言論自由應該得到商標法的保護。歐盟各機構的各項立法及措施都應尊重基本權利,商業行為也不能成為限制或排除基本權利的理由。《歐盟商標條例》序言21條有關於保護言論自由的規定,普通法院也存在有關的在先判例(比如CoutureTechvOHIM,T-232/10)。歐盟知識產權局上訴委員會認為基本權利的保護與平衡已經在立法層面予以考慮,不在商標法中規定其保護是考慮後權衡的結果,本案只需直接依照7條(1)(f)的規定處理即可。這一觀點也得到歐盟普通法院的認可。但法務官認為,案件涉及多方面利益的平衡,不是僅僅引用7條(1)中公共利益的規定就可以一刀切的。隨後,歐盟法院在最終的判決中會採取怎樣的觀點,仍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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