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之後還想讓原單位交社保?這種行為最高處3倍罰款

龍頭新聞訊 有些人離職之後還想讓原單位繼續交社保,這種情況如果原單位同意,是否合法,會不會受到行政處罰?答案是,如果單位按照職工需求違規操作將涉嫌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騙取社會保險待遇。人社部門查實後,將責令相關責任人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按照騙取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進行罰款。

一家玩具廠的女職工周某要辭職,由於已經懷孕,她還想將來生產時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於是,她要求與公司達成協議,在自己辭職後,由公司繼續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直至其享受完生育保險待遇。

該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想知道,如果公司按照周某的請求操作,是否合法?會不會受到行政處罰?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也就是說,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才能以職工身份參加企業職工的相關社會保險。而生育保險的享受主體,要麼是企業女職工本人,要麼是企業男職工未就業的配偶。

本案中,周某一旦辭職,就意味著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雙方社會保險關係自然也就不再存續,周某也就不能以該公司職工身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如果公司按照周某的要求操作,則涉嫌與員工串通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騙取社會保險待遇。人社部門查實後,將責令相關責任人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按照騙取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進行罰款。如果公司的相關行為構成犯罪的,公司的相關負責人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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