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至今還有公司在社保這個問題上,要等員工入職滿三個月或者六個月才給買社保呢?

世情百談


說起這個話題,真的很沉重,對於勞動者方面來講,多少認為公司管理不夠規範,無法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但對於公司來講,卻又有不得已的苦衷,很多時候又都在扮演一個冤大頭的角色。

所以最後的結果就出現題主所述的問題,而這樣的問題在現在的很多用人單位卻演變成為一種很普遍的現象。

我單位原來有招聘一員工,該員工在原來的單位從來沒有買過社保,因此自己頗有怨言,最後因我所在單位會在員工入職滿30天內,為其購買社保的原因而選擇入職我所在單位。

但該員工工作剛跨月,臨近滿30天之際,我單位為其添加購買了社保之後的四五天,該員工便向單位提出離職要求,而離職原因是其工作內容非自己想要的工作。

對於單位來講還能說什麼呢?試用期間只需要提前3天向公司提出就可以離職,公司不可能強制要求其不得離職吧,最後只能為其退出社保。

迴歸題主話題:

現在很多單位其實通用的操作手法是等新員工試用期轉正後,才會為其購買社保。當然一些小公司可能會出現題主所述的現象,需要等到工作滿三個月、半年或者一年後,才會為其購買社保,最後結果還是勞動者受到損失,為此試用期間很多求職者只能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

  • 忍受社保中斷兩三個月,轉正後再由用人單位購買。

  • 自己出額承擔費用,由公司代為購買社保,保持社保的連續性。

而公司這樣操作的原因是什麼呢?

01.試用期員工不穩定,可能今天剛購買社保,幾天後或者試用期未轉正這前,就提出離職,讓公司承擔更多的損失。

02.小企業更看重利益與人員穩定性,對於工作崗位替代性很強或者穩定性不好的員工,不願意為其購買社保,儘量減少公司的損失。

所以對於購買社保的現象,我認為不能一味的抱怨公司的斤斤計較與員工福利的缺失,因為很多公司在此問題上應該是吃過虧後不得已的小心謹慎。而對於部份求職者來講,確實缺乏最基本的職業素養,選擇與放棄工作的隨意性,從而引發很多不必要的誤會。

綜上所述:現在還有公司在社保這個問題上,要等員工入職滿三個月或者六個月才給買社保的現象,對於現在的職場來講還是很普遍的現象,只能通過勞資雙方對彼此的信任來達到滿意的結果。而要規範這樣的現象,個人認為靠強力部門的執法其實無法根除,只能等傷口慢慢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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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在職場


籤一年合同試用期就一個月,三個月試用期就得籤五年合同… 還有比如中間離開過重新入職是沒有試用期的。還有試用期也要給我們員工交社保。大家都知道下,維護好自己權益… 今年我好幾次面試。好多都是三個月試用期,我都跟他們講這些內容,為什麼那麼人事或者財務都不跟老闆講正規的勞動法呢? 每年這些都在更新,好多公司還在維持好多年前的方法,看著真的很惋惜。其實你們的工作真的沒做到位。


絕地球生天鵬


反正現在脫離職場了!不適合,努力開我的文具店吧!

很早以前的一份工作,說是三個月籤合同,我幹了五個半月,還沒簽。我不幹了!

還有說一年後轉正,幾個斷斷續續的交金還是補交。覺得不正規。這些單位我看來都可以去打官司,把欠我的金都補上。


大喵的喵喵


這樣做是不符合社會保險法要求的,我之前回答過類似的問題,供參考。

我國勞動法規定員工入職一個月內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例如你是9月10號入職的,公司在10月9號前需和你簽訂合同併購買社保,如果你在10月10號仍未簽訂合同或者購買社保的只要兩者符合其一,有權主張公司按雙倍工資支付,雙倍工資支持時長為12個月。

新員工入職一定要重視社保購買,關乎我們自身的福利。我們公司就存在過因為公司為員工延遲繳納社保,員工發生工傷無法得到賠償的,後面即使補繳了,社保局也是判定社保沒有在工傷前生效,賠償金額由企業承擔,由此可見,企業在保障員工及企業自身利益方面也需要重視社保購買機制。

因為社保存在月度結賬,故不是所有當月入職的員工都能當月馬上購買社保,所以給予一個月的緩衝期,緩衝期間是HR最為頭疼的,十分擔心這個緩衝期內員工產生工傷。針對這一點社保管理辦法及系統還需更加完善,保障此時間間隙員工及企業都能規避風險。

你如果作為新員工可以跟人事打聽是否已經購買成功,沒有的提供完整材料話提醒其及時購買,有些的確是因為員工未提供材料,導致不能及時購買的。

作為員工一定要摒棄不買社保到手的工資比較高的陳舊思想,因為你沒有購買社保,一旦發生工傷及重大醫療問題,是完成沒有保障的,隨時可以將家庭擊垮。不管是企業還是員工保障幸福生活從重視購買社保做起。

企業如果一味這樣做,最終損害的是自身的利益,獲利不能以犧牲員工保障為主,放長雙眼才能看得到更大的利潤。



歲末一枯榮


在法律層面上講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對於員工來說是損失,對企業來說有利有弊,但是很多企業都這麼做。有利的方面是員工有所保障,享有保險待遇。對企業來說降低用工成本。弊端是不交保險,一旦出現工傷和勞動糾紛就非常麻煩。尤其出現工傷,所產生費用由企業承擔。企業試用期不交保險也有原因:

一、員工的穩定性。入職第一個月交保險,第二個月停保,很折騰,而且參保需要準備材料還很麻煩。一旦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停保,會造成企業多繳納月保險,增加成本。

二、試用期短,無法看到員工真正的工作能力是否能夠勝任,對員工也沒能有深入的瞭解,過試用期後如果補繳保險,手續也麻煩。

三,參保流程手續麻煩,辦理時間衝突。

1、我所在的城市,必須就業失業登記證,還得到社區做失業登記,否則窗口不給辦理。到社區辦失業證一個社區一個要求,有的要解除證明和停保通知單。如果當月參停保,在1-15日辦理,上家單位1-15日到保險中心在辦理完停保後,員工拿到材料就得馬上去社區辦理失業證,之後給單位辦理招工備案,時間非常緊,還得給單位留報稅時間,不僅辦事人員跑好幾趟,員工也得跑好幾趟,時間還很緊,員工上班時間跑這個真沒時間,員工休息窗口也休息。

2、還有靈活就業身份的員工得自己到窗口停保,窗口的停保辦理日期在25號以後,對於幾千人的企業,這個期限單位已經準備完參保材料了,如果意外員工未能停保,意味著延誤單位辦理參保。

3、還有就是領取失業金員工,這個辦停更麻煩,還涉及到繳費和停保的時間問題,怕耽誤單位無法正常辦理,對於幾千號人的私企來說比較麻煩。

瞎說不負責的人,哈哈哈😄


時刻想說走就走


我在公司負責相關人事管理工作,對於題主說問的問題,我想說說我的想法,以及站在公司的角度講述一下我所瞭解到的情況,為什麼現在還有公司要等員工入職滿三個月或者六個月後才給員工買社保這個問題。

其實談到這個問題,首先就不得不說一下現在公司招聘存在的問題。

01.新員工前兩三月的穩定率極底,大有一言不合就可能導致人員流失。

我上家公司是做裝飾工程及精裝房維修的一家裝飾公司,為此經常會從社會上招聘現場技術管理人員。完成招聘工作並與各求職者談妥工資待遇後,如果一次性通知10人至公司報到上班,能夠在報到當天出現在公司報到的人,可能就只剩下六到七人左右,而入職一週或者滿半個月時,可能就只能留下三四人。而真正達到滿2個月試用期的員工,可能就只有兩三人左右了吧。

02.吃過人員不穩定的虧,上過剛添加社保就有人提出離職的當,所以都變得謹慎了。

如果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嚴格執行,請問這社保應該如何買呢?而據我所知,該公司一開始也是入職即購買社保,但就是這樣的流失率,又怎麼敢輕易的買呢?因為該公司曾經就出現過兩天前才剛為新員工在社保系統中添加購買社保,今天該員工就提出要離職的申請,而該員工自入職以來,可能其工作天數的應得工資還沒有公司為其繳納社保應支付的社保費用高。

而很多門店銷售崗位,也因為新入職人員的穩定性較差,為此迫使很多門店會規定剛入職前7天為試崗期或培訓期,試崗期間離開而門店不會承擔工資的發放。而如果成功通過試崗期後離職,試崗期間的工資也會正常發放。目的就是避免新員工剛工作兩天要求離開的時候,要求公司結算這兩天的應得工資。雖說公司該員工兩天的工資,但新員工兩天相當於都是在學校,什麼績效都沒有產生,現在離職且先把兩天工資給領走了。對於企業來講,這又何嘗不是成本浪費呢?

為此既然這樣,很多公司就明確規定,新入職員工待轉正後再購買社保,除減少工作麻煩外,更能為公司節省經濟成本,何樂而不為呢?

03.為什麼又要等員工滿三個月或者滿六個月後才開始購買社保呢,時間上有什麼講究嗎?

是的,選擇這個時間點當然也是有講究的。一般情況下會選擇從轉正後開始購買社保。原因如下:

  1. 新員工剛入職新工作單位,前一週的離職風險是最大的,隨時都有可能離開。對新員工來講,期間自己投入的時間、精力等成本還不高,對自己的損失或者影響還不大,就算三五天工資不要對自己也沒有什麼大的損失。

  2. 入職新單位工作滿一週以上一月及以內,還能夠留下的員工非特殊情況其流失的機率就會較小。但也不排除個人個別員工經過深思熟慮後做出離開的決定,或者期間其它招聘單位通知其報到的可能性,最終選擇離開。

  3. 入職滿兩月到半年還在公司工作的人員,就可以肯定這些員工能夠穩定下來,至少近期出現離職的可能性極低。而且期間工作能力如何,公司也有初步的判斷。此時再購買社保將不會再出現添加即離職的現象,公司也願意支付這樣的社保成本。當然如果期間發現特別優秀的員工,工作能力突出也可以提前轉正並提前購買社保。

綜上所述:

至今還有公司在社保這個問題上,要等員工入職滿三個月或者六個月才給買社保,其實就能夠在側面證明之前這家公司在社保方面吃過不少虧,不然很多公司明明知道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而還是要堅持這樣的操作方法呢?因此很多人因不理解或者不清楚箇中原由產生誤會,其實我想說,出現這樣的情況,公司也有一肚子苦水沒有地方傾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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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良姜


樓主您好,為什麼至今有的公司還在社保這個問題,也要等員工入職滿三個月或者6個月來給買社保呢?這個問題說句實在話確實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不但是包括一些私營企業,甚至是一些國有大型企業,也是一種通俗的做法!那麼為什麼會這樣做呢?它主要原因有以下幾種。

第1種情況就是在試用期內的員工通常是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它企業單位沒有和員工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所以說在這樣的情況下,不給員工購買社保也是正常的一個現象。第2個問題就是,試用期內的員工他的穩定性相對來說是比較差的,因為單位在選擇員工的同時,實際上對於員工來講也是在選擇單位的過程,所以說,他不一定在試用期內,能夠正常的留在這家工作單位繼續工作。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在試用期內很多企業單位通常情況下,不給員工交納社保的一個主要原因,因為一旦試用期內員工離職,對於企業來講造成的損失將會更大,所以說,與其如此倒不如過了試用期再給員工購買社保,一般情況下過了試用期的員工,相對於試用期內的員工,都是穩定不少,所以說這個時候開始購買社保對於企業來說風險還是最小的。


社保小達人


1、社保,是必須強制繳納的,不交,就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如果欠繳社保費,社保經辦機構10日內對其發出限期補繳催告書。 再不交的,可以處以罰款!

2、從你試用期的第一天開始,你與單位就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單位就應當按規定為你繳納社保。依你的情況,單位應當從第一個月開始補交,而不是第4個月!至於這個錢什麼時候交,這沒有明確的規定,只要在本月內按時交納即可。一般是在每個月的月末。單位如果不補交的,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社保那些事兒


為什麼至今還有公司在社保這個問題上,要等員工入職滿三個月或者六個月才給買社保呢?

這個問題嚴格的講一般公司基本是你在入職試用期內基本不給你買養老保險,試用期滿了後於公司正試簽定勞動合同才能給買社保醫保養老保險,也就是五險一金。


鬱金香137652766


私企老闆嘛,多希望工人白乾活不要錢啊,有些私人企業的崗位有人幹,就會把你當傻子,既然把你當傻子了,你願意幹,就慢慢玩你咯。剝削壓榨工人是能力的體現嘛,再加上偷漏稅嚴重的違反勞動法等違法犯罪活動,企業就做大做強了。最苦的還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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