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矛盾糾紛打架,安康一男子竟咬傷他人大腿

俗話說“君子動口不動手”,近日,紫陽兩村民因矛盾糾紛繼而打架,其中一方不但動口又動手,將他人咬致輕傷而身陷囹圄……

因矛盾糾紛打架,安康一男子竟咬傷他人大腿

2019年8月24日9時許, 紫陽縣蒿坪鎮漆某與危某因矛盾糾紛發生打架,漆某將危某右大腿咬傷,經鑑定,危某傷勢構成輕傷二級。 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他人, 漆某被紫陽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因矛盾糾紛打架,安康一男子竟咬傷他人大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故意傷害罪】

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事處罰】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裡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說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例如,放火、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定罪量刑; 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 致使 被害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6條定罪量刑; 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 8 條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63條定罪量刑。

(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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