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工程量合同內減少、合同外增加,不適用固定價結算

案情簡介

百合公司稱,一審啟動鑑定程序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當事人約定按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的,在沒有證據和事實推翻該約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約定執行,不能通過鑑定來更改合同總價。本案中,案涉兩份施工合同均約定了固定總價,一審仍啟動鑑定程序,顯屬違法。另,該鑑定中還存在德和公司逾期繳納鑑定費、逾期提交證據材料、對逾期提交的證據未核對原件等違法情形。

「最高院案例」工程量合同內減少、合同外增加,不適用固定價結算

德和公司提交意見稱,一審為查明事實,啟動鑑定程序並不違法,有關建設工程的司法解釋規定與本案實際情況不符,不能適用,且百合公司在一審中對啟動鑑定程序本身並未提出過異議,只是對如何鑑定和鑑定內容有異議。至於百合公司提出的逾期繳納鑑定費和逾期舉證的問題,均與事實不符。

「最高院案例」工程量合同內減少、合同外增加,不適用固定價結算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主要涉及案涉工程款的結算認定問題。關於鑑定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據已查明的事實可知,在案涉合同的實際履行中,百合公司亦認可案涉工程存在合同內減少部分、合同外簽證部分的事實,由此可見雙方並未完全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且雙方對於變更部分的實際施工量與工程結算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審法院據此認為合同確定的固定價不宜直接作為案涉工程的結算依據,並依申請啟動司法鑑定程序並無不當,百合公司提出應直接按照合同固定價進行結算的主張不能成立。

「最高院案例」工程量合同內減少、合同外增加,不適用固定價結算

法律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持”,本條規定是施工方已經完成全部工程,若約定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請求工程造價鑑定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正是存在合同所約定工程量減少,合同外又有簽證,雙方對此有沒有其他約定,在對本案作出裁決時,人民法院通過還原固定單價的來源,確定了現有施工量的工程價款(因為篇幅限制,本文未摘取,感興趣的可以查看判決書原文)。

廣東百合園林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14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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