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乳源一男子欲饱野味口福,反失人身自由!

一提到“野味”,很多吃货脑海里第一时间蹦出来的想法是:干锅?爆炒?水煮?不管哪种,反正都很美味!嗜爱美味没错,但为了这样的口腹之欲动起歪脑筋就不对了。

【以案释法】乳源一男子欲饱野味口福,反失人身自由!

近日,乳源一名男子为饱口腹之欲,心想弄几只野味解解馋并用来招待客人,向某三名村民购买了一批“野味”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共计15只。但还没来得及一饱口福,就被乳源公安当场抓获,一念之差就失去人身自由,该男子肠子都要悔青了。

【以案释法】乳源一男子欲饱野味口福,反失人身自由!

10月22日下午,乳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东坪镇新村附近山野进行日常巡逻时,发现路边一名男子神色可疑,正要上前时,该男子急促地将手上一袋不明东西扔到路边,民警见男子形迹十分可疑便立马上前阻拦并对其进行盘问。该男子神色慌张地称其丢弃的是垃圾,但经民警查看后发现袋内竟然藏有野生动物,并在该男子骑行的摩托车上还发现藏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活体1只。随后,民警将该男子带回办案中心进行讯问。

【以案释法】乳源一男子欲饱野味口福,反失人身自由!

经审讯,该男子承认其花了600元向东坪镇的三名村民收购了这批野生动物准备用于招待客人。经民警清点,缴获的野生动物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1只(活体)、麻鹇6只(死体)、野生鸟类2只(死体)等共计15只。

目前,该男子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已于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释法】乳源一男子欲饱野味口福,反失人身自由!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