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滑倒,物業有責!案例告訴你……

在經歷了許久的霧霾天后,

山西各地期盼已久的雪如期而至,

看著別地兒雪花飄飄灑灑,

太原滴小夥伴們484心裡“捉雞”啦……

不過,下雪有下雪的樂趣,

但也會為出行帶來很多不便,

雨雪天路面溼滑易結冰,

腳下打滑,讓人防不勝防。

如果雪天小區內摔倒,物業擔責任麼?


小區滑倒,物業有責!案例告訴你……


一起案例告訴你,視具體情況而定,市民可向相關責任方追究責任。

近日,太原中院二審審結付某1、付某2、唐某、王某與金某物業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以下簡稱金某物業太原公司)、金某物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物業)侵權責任糾紛一案。

太原市小店區某小區的付某在倒完垃圾繞過草坪通往小區道路時,踩踏路面積雪摔倒,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左額顳頂硬膜下血腫、雙額葉腦挫裂傷、顱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內血腫、左額顱骨骨折等,住院54天醫療費99007.33元。出院記錄記載,付某神志淺昏迷,繼續康復鍛鍊治療。付某又被送至某縣醫院繼續治療,診斷頭部外傷,住院16天醫療費5690.22元。出院記錄記載,其生命體徵穩定,神志昏迷,四肢被動活動可。2017年5月14日付某去世。

付某去世後,付某的家人認為小區物業也該承擔責任,便將該小區物業公司金某物業太原公司起訴至小店區法院。

小店區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金某物業太原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履行公共環境衛生的管理服務等職責,其提供的掃雪照片、短信記錄不足以證明盡到了完全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付某摔倒受傷後死亡負次要責任。付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雪天行走應注意路面結冰,並預見冰滑的危險性,其未盡到自身安全謹慎注意義務是其受傷死亡的主要原因。根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綜合雙方的過錯責任,酌定被告金某物業太原公司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付某自行承擔90%的民事責任。由於被告金某物業太原公司系被告金某物業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對外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故被告金某物業應對上述款項與被告金某物業太原公司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小店法院判決

被告金某物業太原公司、金某物業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67590.9元。

太原中院二審審理認為

付某在被上訴人金某物業太原公司的管理範圍內摔倒受傷死亡,但被上訴人作為物業管理方在下雪後已經進行短信提醒、及時清理積雪等工作。上訴人由於自己的疏忽,加之天氣、路滑等客觀原因摔倒,原審法院酌定被上訴人承擔10%的責任並無不當。

原判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存在部分不當,應予以糾正。

法官說

在溼滑地面行走活動時,一定要小心謹慎避免發生意外。物業公司有義務為業主提供安全生活環境,對業主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具體賠償責任承擔的數額,要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加以確定。賓館、商場、車站等公共場所也要提供安全的公共環境,設置安全警示標誌,雨天注意地板防滑,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圖文來源網絡,如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繫我們公示或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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