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訴訟前期準備(實用法學)

日常生活中,您不可避免地要面對一些衝突和糾紛。當糾紛發生時,您可以選擇到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途徑加以解決。但起訴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提交必要的訴訟材料並依法繳納訴訟費用方能被法院受理。本院就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訴活動作以下提示,希望能夠為您解決糾紛提供幫助。

一、民事案件的起訴

(一)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二)提起民事訴訟應當提交的訴訟材料

1、民事起訴狀

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原告是個人的,應當在起訴狀落款處簽字;原告是法人的,應當在起訴狀落款處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經授權的代理人應當簽字。註明起訴時的年、月、日。

起訴狀要用鋼筆書寫或打印在A4型紙張上,提交起訴狀正本的同時,還要按被告人數提供副本。

2、證據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事業法人代碼證等;

(2)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據以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證明訴訟請求的證據和法律依據。

書證與物證均應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印(制)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但應當與原件、原物核對無異。

3、其他材料。

(三)訴訟費用的繳納和承擔

當事人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後七日內,應向人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七日內未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減、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訴訟結束後,訴訟費判由敗訴方負擔,如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

  人民法院對經濟確有困難的交通、贍養、醫療、工傷、追討工資等糾紛的原告,在立案時可根據其申請和實際情況對其緩、減、免收訴訟費。

二、行政訴訟的起訴

(一)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經審查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在七日之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案件範圍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複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複議直接提起訴訟的行為。

(三)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提交的訴訟材料:

1、起訴書(內容可參照民事起訴書);

2、證據

在行政訴訟中,主要由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原告需要就下列事項舉證: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人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

3、其他材料

(四)訴訟費用的承擔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

注: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詳情請查詢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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