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同行後廚投百草枯,後及時自首,還該不該算犯罪?

大家都說要想做生意要先學會做人,做生意遇到同行再正常不過,最重要的是講究良性競爭,切不可被一時利益矇住眼而作出犯罪行為。

給同行後廚投百草枯,後及時自首,還該不該算犯罪?

10月21日,四川南充賣滷菜的王某,因與同行競爭產生矛盾,攜帶農藥百草枯,半夜潛入同行家後廚投毒。監控顯示,王某分3次將百草枯倒入後廚的器皿中,隨後離開。事後,王某感覺害怕不安,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並解釋這是酒後的魯莽行為。

王某這種投毒行為已經構成了投放危險物質罪。

[參考法條]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投放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主觀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既可以出於直接故意,也可以出於間接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投毒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並不影響定罪。

(3)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要件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投放危險物質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而故意殺人罪侵犯的特定人群的人身安全。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王某明知同行的後廚是用於做滷菜的,之後做出的滷菜也會買給不特定的群眾,仍實施了投毒行為,帶有明確的犯罪故意。投毒到器皿內,之後同行在不知情的的情況下做出的滷菜也會賣給其他群眾,已經威脅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

本罪是危險犯,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存在即可。王某已經構成了投放危險物質罪。

給同行後廚投百草枯,後及時自首,還該不該算犯罪?

二、王某事後去自首的行為是犯罪中止嗎?

很多人會認為既然王某已經去自首了,把投毒的器皿找出來了,就不可能再發生中毒事件,那麼可否認為是犯罪中止呢?答案是王某不構成犯罪中止,構成犯罪既遂。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有以下特徵:

1.中止的時間性。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犯罪行為開始實施後,犯罪結果出現前均可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中止的自動性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願放棄原來的意圖。

3.中止的客觀性。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

4.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結果。

而上文已經提到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險犯,而危險犯既遂的認定是以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造成了法律規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標準,不以造成損害結果為標準,只要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足以致使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成立既遂。由此看來,危險犯行為實施終了後就不存在犯罪中止。

王某已經實施了投毒行為,威脅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因為難以預料和控制傷亡、受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對於侵犯公共安全的行為不可能要等到實際後果已經發生才來制裁犯罪行為,只要有威脅公共安全的行為發生,不需要發生實際結果就應該予以制裁。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王某事後去自首的行為只能作為量刑考慮,不影響犯罪定性。

給同行後廚投百草枯,後及時自首,還該不該算犯罪?

總結

競爭在市場經濟中是不可避免的。你的產品或服務如果有市場,別人同樣可以前來爭奪。有競爭對手是件好事,競爭是刺激企業成長的激素,競爭使企業家時時刻刻都處於一種緊張的狀態之中,不懈地努力改善著經營管理,以求生存和發展。但是競爭應該是良性友好的競爭,而不是惡意實施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來打壓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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