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將給農民帶來哪些實質性的變化?

河洛夢話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政策的初衷,是在國家惠農政策的引導下,在政府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支持下,充分利用城市資本和社會上的散置資金,支持和發展農業生產力,支持和發展農村生產資料的市場,解放農村勞動力,集中農村所有的土地,加快實現我國農業的集約化、現代化、信息化、機械化、規模化的生產,因此它所給農民帶來的實質性的變化是:

將直接給農民帶來每畝地最低幾百元,最高上千元左右的純收入,除少數有技能有勞動力能力的農民被流轉經營土地的人僱傭之外,大多數的農民會徹底脫離掉農業生產勞動成為農村中的“閒人”,甚至在鄉村城鎮化建設推進的過程中,隨著整體遷移而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失地農民。

為什麼農民流轉的只是自己對土地的經營權而不是土地的使用權,反而會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失地農民”呢?

其實這個道理很簡單,土地是國家賦予給農民使用和經營的一種生產資料,它的價值在於體現國家對農民的關心和關愛。反過頭來講它就是國家送給農民無償使用和經營的特別資本,目的就是為了能夠讓農民自己養活自己,從而減輕國家在農村社會中經濟力量和其他社會資本投入的負擔,讓國家和農民取得雙贏。

但是土地經營權的轉讓農民從中得到的利益是非常有限的。我國現在耕地面積的紅線是18億畝,永久性基本農田的紅線是15億畝,就算我們現在有七億農民,農民人均佔有耕土面積是兩畝多一點,如果經營權的轉讓每畝地最高按1000元計算,一個農民平均每年在土地上的收入是2000多一點,實際上大部分土地流轉後的實際收入會遠遠低於這個水平。

但是不容忽略的一個事實是,當農民將自己的土地流轉了之後,他就會失去在這塊土地上的依存權和支配權,會成為被動的一個主體。從另一個角度講,也就意味著他要拿這2000多塊錢再去購買他已經從土地上再也得不到的口糧、蔬菜、家畜、家禽等必需的生活資料。

因此從這個意義來講,失去了對土地的經營權後,農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權只不過是獲取一定生活費用的一種變相的救濟而已,已經不存在什麼實質的意義了(排除掉土地被徵收、徵用而得到經濟補償的特殊情況,而這種特殊的情況是不會普遍發生的,所以不可以對此抱有幻想),這就是我所講的:

當農民失去了對土地的經營權之後,所產生出的最實質性的變化就是,農民會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失地農民,徹底會失去他們賴以生活和生存的最根本的生產資料的基礎――對土地經營的依存權和支配權。這也許就是在農村人口城鎮化、城市化進程中不可避免的一個過程吧。


冬青裡的駱駝草


土地承包每家只有4至5畝的家庭流轉出去,因為一個年青人守種,誤工,有些地方每戶有二十至三十多畝地的農民還是自種,種籽播地以後,出外打上幾個月工,再來農田搞一些田間管理以後,又打幾個月工,(必須在本地打工)。這樣,兩不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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