醋小蝦
每次提到拆遷的話題,大家都會自然而然地想到強拆的事情上來。很多人的認識上有一個誤區,認為只要我不同意,就沒有人可以動我的財產。任何不經過本人允許的行為,都是非法的。的確,我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但是這一條後面還有一句話,【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所以,在私人利益面前,法律更注重保護的是公共利益。先回答題主的問題,在屋主不簽字的情況下是可以強制拆除房屋,只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下面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在實施搬遷前,相關單位需要跟被徵收人協商補償的事宜。如果協商不成,不同意的搬遷的話,被徵收人一定要採取法律措施,不能什麼事情都不做只是跟政府部門僵持著,這樣只會等來法院的強制執行。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以,如果不滿意賠償的事宜,被徵收人一定要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不能僵持著什麼都不做,這樣只會等到強制拆除。
其實,當房屋被決定徵收時,為了自己的利益,被整徵收人就可以好好地與政府部門協商補償款的事項,因為從現實意義上來說,決定徵收後房屋就很難不被拆除,一鬧再鬧,雙方就很疲憊。如果當法院開始強制執行拆除房屋的時候,被徵收人即使有再多的理由,也很難阻止房屋被拆遷。而且,在這樣的情況下,再想要對補償利益進行維權救濟就會更加艱難。所以,被徵收人最好不要讓自己的房屋進行到要被法院強制拆遷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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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法律人
有一種情況是可以強拆的。
當遇到補償不合理的時候,咱們很多被徵收人都會給我說,“我不簽字別人就不敢把我的房子怎麼樣”,每次一聽到這種回答我就很愁,我要告訴大家真的不是咱們被拆遷人不簽字徵收方就不敢把房子怎麼樣的!
如果走了正規流程,手續齊全,擁有法院蓋章同意,那麼就是合法的強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說我們被徵收人,不復議不訴訟就拖著,當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晚於房屋徵收決定)下發後,被徵收人仍然只拒絕簽字和搬遷,徵收方就會向當地法院申請司法強拆。經法院同意,下發限期拆除通知書和決定書。然後啟動強拆。
這時候被強拆也就拆了,因為是合法的。
所以愛土拆遷律師團建議大家,在遇到補償不合理的時候要主動一點通過法律手段去維權,而不是一等再等,等到最後等來的之後強拆。
即明徵地拆遷
作為一名在職房屋徵收工作人員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條例,再未簽訂補償協議之前就拆除房子是違法行為。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房屋徵收項目已經基本結束,個別被徵收人因為種種原因未簽訂協議而影響到大多數人的利益時 ,這時政府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被徵收人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這個過程還中間還有很多流程 ,如送達房屋分戶評估報告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房屋徵收流程
您好,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馬麗芬徵地拆遷律師
有這個可能。如果你的房屋屬於政府因公共利益統一規劃拆遷的範圍之內,並且經過了正當充分的司法程序,最終由法院來強制執行,那麼,你不簽字房子也可能保不住了!
上海蔡紹輝律師
是可以強制拆除的,但不能由進行徵收的行政機關自己進行強制拆除,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的規定: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強制拆除,只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且行政機關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最直接的回答就是:土地是國有的,不是私有的。(至於拆遷問題,那就基本看你有多大能量了。所有拆遷問題的核心無非就是拆遷款。)
我再來一次好麼
這個問題代表了很多被徵收人的心裡,認為我的房屋只要我不簽字,任何人沒辦法拆除。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在徵收部門下達房屋徵收決定,選定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下達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後被徵收人不復議不起訴的,徵收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下達強制執行裁定後即可強拆房屋,到時候再找律師就晚了。建議看一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李豔龍律師
國家是收回土地,房子不要,拆房是房主的事,延期不拆是違法,被拆後還得交工程費。
又一村32
首先要明確,你的房產是合法性的,有清晰的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存在違法建築和糾紛,政府部門是無權強制徵收拆除房產的。城市更新也好,規劃拆遷補償也好,都有正式的補償文件和補償標準,都要取得合法業主同意,在房主不知曉,不同意,不簽字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