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精準辦案,破解金融犯罪檢察“四難”

精準辦案,破解金融犯罪檢察“四難”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孫全喜

【一家之言】精准办案,破解金融犯罪检察“四难”

為做好金融犯罪檢察工作,促進“四大檢察”發展,河南省檢察院對近年來辦理的金融犯罪案件進行分析發現,有四個方面的問題亟待解決。

第一,民刑交織區分難。司法實踐中,不少涉眾型金融犯罪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相互交織,非法佔有和經營虧損難以區分。如劉某等5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公安機關將該公司的一切債務均計入犯罪數額,未區分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審查起訴階段,經過6次會計鑑定,最終將民間借貸從非法吸收金額中扣除。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資金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應當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不成比例”的標準在實踐中難以把握。

第二,犯罪數額確定難。主要表現在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上:一是賬目混亂或根本沒有賬目,缺少原始憑證,言詞證據又多不一致;二是跨地域作案,人數眾多,歸案不及時導致部分事實無法準確認定;三是集資人不按公告要求及時申報,容易產生遺漏;四是重複投資等情形的存在給認定帶來困難。

第三,退補率高查處難。調研發現,檢察機關辦理金融犯罪案件退補率高。究其原因,主要是與普通刑事犯罪相比,金融犯罪案件呈現出犯罪手段專業化、智能化、隱蔽化和迷惑性強的特點,偵查追訴的專業性強、涉及人數多、地域廣、查處難度大。

第四,各地處置不一致。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騙取貸款數額10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實踐中對此執行不統一,有的地方騙取貸款超過100萬元,但沒有造成實際損失的,判決無罪;有的則作出有罪判決。如李某等人涉嫌騙取貸款案,涉案金額350萬元,被告人雖有偽造貸款資料的行為,但提供了足額抵押,具有足夠履行能力,銀行不存在遭受重大損失風險,所以判決無罪。而石某騙取貸款案,其在貸款到期後因不能償還本息,貸款銀行從擔保人賬戶中劃扣了足額本息,但因為貸款金額600萬元超過了追訴標準,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當前應更新理念,從以下方面促進金融犯罪檢察工作。

一是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實現金融犯罪檢察的政治效果。金融風險具有系統性和全局性的特點,因此,在辦理這類案件時要全面統籌、系統謀劃,防止出現跨市場、跨區域的風險傳染,做到精準辦案。要把握好界限,一方面堅守刑法謙抑性,避免刑事手段泛化,另一方面要嚴厲打擊以金融創新為幌子的金融犯罪,統籌兼顧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防範。也要把握好力度,寬嚴相濟。嚴格區分重罪與輕罪,靈活運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行為人積極退贓挽損的,要綜合運用認罪認罰從寬、不起訴裁量、量刑建議等手段予以統籌考慮。

二是堅持立體辦案,實現金融犯罪檢察的社會效果。一要堅持辦案和維護社會穩定相結合,將追贓挽損放在重要位置。當前,要嚴格落實跨區域重大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統一處置涉案財物的規定,確保辦案社會效果最大化,積極妥善化解金融犯罪領域檢察環節的矛盾糾紛。二要堅持辦案和提高群眾防範風險意識相結合。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責任,開展以案釋法等金融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引導群眾理性投資、依法維權,擠壓違法犯罪滋生的空間。三要堅持辦案和綜合治理相結合。加強金融風險預測預警,建立金融犯罪年度報告制度,對當前金融風險形勢、犯罪趨勢及防控對策等問題進行研討,準確預判涉眾型金融犯罪發展態勢,把金融風險掌握在可控範圍。

三是突出辦案“專業化”,實現金融犯罪檢察的法律效果。加強對證券、票據、結算、擔保、國際金融、保險、信託、基金等領域的學習。會同法院、公安、行政主管、行業主管部門等建立聯合培訓機制,建立全省金融犯罪檢察人才庫。完善金融專家諮詢論證制度。發揮典型案例指導作用。充分用好“檢答網”,實現金融犯罪檢察專業化和精細化。發揮捕訴一體引導和監督功能,履行檢察官刑事訴訟主導責任,提高案件質量和監督效果。民事檢察重點監督虛假訴訟等行為,保護合法金融債權。行政檢察要積極探索落實“一手託兩家”的履職要求,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公益訴訟檢察要針對騙貸案件中存在的國有資產流失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問題,依法進行檢察監督。

【一家之言】精准办案,破解金融犯罪检察“四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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