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機場海關行政處罰告知公告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間,下列當事人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或管制刀具從首都機場海關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被海關查扣。以上行為有物證、書證、查驗記錄等為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擬將上述海關在扣禁止進出境物品或管制刀具予以沒收。

當事人名稱及證件號碼:

一、中國籍旅客(不含港澳臺旅客)

劉宗慶(護照號碼:E87657404)、張朝芳(護照號碼:EA8536276)、蔡發青(護照號碼:EA2782107)、張存生(護照號碼:PE0866885)、張慧慧(護照號碼:G40518071)、徐德義(護照號碼:E93858536)、馮霖(護照號碼:E30530413)、駱健(護照號碼:EA9463977)、普學傑(護照號碼:G38053643)、卜慶山(護照號碼:E85863558)、朱永安(護照號碼:E94315999)、馮菲(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號碼:T31608686)、王俊龍(護照號碼:PE1242389)、沈博(護照號碼:E09724435)、桂正茂(護照號碼:ED9345943)。

二、外國籍及中國港澳臺旅客

俄羅斯籍ZHURAVLEV SERGEI(外國護照號碼:653963856)、馬達加斯加籍旅客RAKOTOSAMIMANANA HENINTSOAXIE(外國護照號碼:A13X38684)、韓國籍旅客RHEE HONGWON(護照號碼:M57892964)。

由於無法與上述當事人取得聯繫,現特以公告方式向當事人告知行政處罰內容,中國籍旅客(不含港澳臺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港澳臺及外國籍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視為送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上述當事人如對告知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有異議,可於告知公告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首都機場海關書面提出申辯、陳述及提出聽證申請。逾期,視為放棄申辯、陳述及聽證權利。

特此公告。

首都機場海關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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