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只有轉賬憑證能不能勝訴

民間借貸常發於同事、同學、朋友等熟人之間,且常常出現僅僅有轉賬未但沒有借條的情況,此種情況多數出於“好面子”、“信任”等原因,然而,一旦發生借款人“賴賬”或者其他不能還款的情況,又無法補打借條,出借人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時就存在法律障礙。

那麼,民間借貸中,如果僅僅有轉賬憑證,起訴後能否勝訴呢?

本文擬以兩則案例說明。

案例一:

原告田某與被告王某系朋友關係,且相處多年,自2015年5月起,田某通過支付寶、銀行轉賬等方式陸續向被告支付款項近30萬元,後因追討款項未果,雙方發生爭議,被告避而不見,田某催討未果委託筆者代理訴訟事宜。

我們介入後,首先向被告送達了律師函,告知其拒絕還款的法律後果,王某接函後未置可否。本案訴至泰州某法院,王某以田某所轉款項系共同生活等理由予以抗辯。

本案經審理,法院支持了原告田某的訴訟請求,對於我們提出的代理意見予以採信。

案例二:

原告楊某於2014年向被告沈某轉賬一筆,後,楊某以該匯款為借款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沈愛雲還款,被告沈某辯稱該款系工程保證金,並非借款,要求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如果被告否認該款項系借款的,應予以證明,遂支持了楊某的訴訟請求。

結論

借貸關係的生效,需要兩個條件,一是借款共同意思(簽署借條、借條合同等借據),二是借款交付(轉賬或現金將借款交給借款人),二者缺一不可。但在日常借貸行為過程中,常常會出現有轉賬,卻沒有借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我們還認為,在匯款事實明確,從財產變動的角度出發,原告的財產減少,被告的財產同時獲得了增加,被告應該就其獲得財產的合法事由給於合理解釋,此為要求被告舉證的法理依據,也就是說應該承認不當得利與其他債權債務關係並非絕對對立,而是存在一定的重合、包容關係。

律師建議

基於民間借貸的頻繁及複雜多樣,即便是熟人借款也要留下“借款”的痕跡,在借款不能得以清償時,及時諮詢律師補強相關證據。

另外,如果被告至今不出現,法院無法向被告送達,那麼被告就壓根沒有抗辯,此時缺席審理,法院基於“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進行審查,將要求原告說明匯款系“借款”,原告的訴訟請求就岌岌可危,此時,原告該如何處理呢?

李律師 江蘇韜冠律師事務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