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通报】累犯!枣庄一男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件通报】累犯!枣庄一男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枣庄市薛城区。2016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8年7月刑满释放。2019年7月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移送至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8年12月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一网吧内,盗窃被害人衣兜内现金5000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一水饺店内,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6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一宗。

二、诈骗罪

被告人陈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薛城等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赢得被害人信任,多次实施诈骗,骗取财物共计12770元。

1、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自己认识枣庄市妇幼保健院医生,承诺可以找人帮忙做手术,赢得被害人的信任,以帮忙交住院押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现金5000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一网吧内,向被害人称需要借钱缴费并借用电动自行车使用,谎称外出回来后微信转账还钱,骗取被害人现金500元、价值2350元的电动自行车一辆。

3、2019年2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到枣庄市区多家店内(多家饭馆、彩票站、理发店等),谎称在店内消费赢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自己未带现金为由,以借款名义诈骗多名被害人现金。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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