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非作惡!重慶大足一惡勢力團伙5人被判刑


中國法院網訊 (蔣愛廷 曾相強) 10月21日,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姜雲川、王新捷等5人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作出一審公開宣判,分別以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姜雲川、王新捷等5人八年三個月至三年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叄萬伍仟元至壹萬貳仟元,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因開設賭場、供應夜場酒水等利益衝突,劉金坤、姜雲川被他人砍傷。姜雲川、魏波、王新捷等人商議實施報復,並籌集資金,準備車輛、刀具、鴨舌帽和口罩等作案工具。2017年3月27日0時許,王新捷、周浩、唐昌東、任靜、彭望、黎志強等人在實施報復過程中,誤將劉某某當作他人砍傷。經鑑定劉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2017年4月15日凌晨3時許,王新捷、周浩在大足印象對面喝夜啤酒時,因隔壁桌的人喝酒時吵鬧,引起王新捷不滿,王新捷遂叫周浩取來刀具、口罩等物品,後將趙某某和黃某砍傷,經鑑定黃某損傷程度屬於輕傷二級、趙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2017年12月12日,王新捷等人因故意傷害劉某某、黃某、趙某某的犯罪事實,本院審理後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新捷有期徒刑五年,周浩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唐昌東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任靜有期徒刑一年,黎志強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間,王新捷、劉金坤、姜雲川等人決定以“起馬股”的方式合夥開設流動賭場牟利,先後在東關河邊的黃桷樹、清明橋水廠、米糧附近的農戶等地開設流動賭場,其間籠絡了周浩、彭望、郭某、唐昌東、任靜、黎某某等一批勞改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在該賭場洗牌、抽頭、站崗、放哨,抽頭漁利20萬餘元。

2017年2月下旬至3月21日期間,姜雲川、王新捷等人與他人一起在智鳳田壩村開設賭場,以麻將牌“八搭二”的方式進行賭博,安排社會閒散人員在該賭場站崗、放哨,抽頭漁利8萬餘元。

另查明,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21時許,因與他人發生糾紛,王新捷一行人共謀教訓梁某某,蔣某某持一把自制左輪手槍,王新捷、江某某、唐昌東等人各持一把60-70公分長的砍刀,在東關火燒壩一茶館將梁某某及張某某砍傷。

2013年1月9日凌晨,王新捷因與他人發生糾紛,持砍刀將蘭某和石某某砍傷,經鑑定蘭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石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

法院認為,姜雲川、王新捷、劉金坤開設賭場,籠絡勞改釋放人員周浩、彭望、唐昌東等人和社會閒散人員在賭場中站崗、放哨。在劉金坤、姜雲川因賭場等利益被他人砍傷後,姜雲川、王新捷等人採用以暴制暴的手段,糾集周浩、彭望等人實施報復,在公共場所公然持刀、蒙面砍傷他人,擾亂社會經濟、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姜雲川、王新捷為糾集者,劉金坤、彭望、周浩、唐昌東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

王新捷、彭望繫累犯,應從重處罰。王新捷此次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是王新捷前次犯故意傷害罪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所發現的漏罪,應對其開設賭場罪作出判決後,把前次犯故意傷害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內。各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劉金坤、姜雲川、魏波賠償了被害人劉某某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大足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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