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男孩殺死10歲女童由誰“買單”?民事責任賠償該是多少?

“父愛如山,母愛似海。”朋友,當你看到自己的親生女孩被他人殺害時,你是一種怎樣的心情?當你想到心愛的寶貝女兒離你遠去,再也見不到她時,你是一種怎樣的感受?

而這一切,就發生在我們身邊,發生在幾天前的一個夜晚!

據央視網報道,10月20日19時許,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受害女童王麗(化名,10歲)被害身亡;而殺害她的,竟然是一個年僅13歲的男孩蔡某某(2006年1月出生)。

13歲男孩殺死10歲女童由誰“買單”?民事責任賠償該是多少?

這一案件發生後,在網上引起強烈的反響。因為這是一起特殊的殺人案,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不到14週歲。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只有已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8種罪名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蔡某某對殺害王麗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那麼,蔡某某就可以為所欲為,殺害王麗後就沒有一點事情了嗎?

非也!

13歲男孩殺死10歲女童由誰“買單”?民事責任賠償該是多少?

10月24日,警方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對蔡某某收容教養1至3年。

顯然,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條“未成年人在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護其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護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之規定,對蔡某某的懲罰力度明顯偏弱。

蔡某某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那麼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嗎?

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蔡某某的父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那麼,蔡某某的父母應當如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地說,應當賠償多少費用給王麗的親屬呢?

據媒體報道,目前蔡某某的父母正準備把住宅賣掉,以代兒子賠償給王麗家人帶來的傷害和損失。

13歲男孩殺死10歲女童由誰“買單”?民事責任賠償該是多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故意殺人案的民事賠償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喪葬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撫養人的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等具體情況而定)。3、 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4、精神損害撫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 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 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 5、交通費、食宿費(以死者家屬實際合理支出考慮)等。

由於王麗是未成年人,沒有扶養對象,也就是不需要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因此,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蔡某某的父母應當賠付給王麗家人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費用,具體多少數額,應由其戶口所在地(受理民事訴訟案件法院所在地)一年度的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現還未能確定王麗父母是否屬於城鎮居民)的實際收入計算。

據估計,根據以往類似的情況,民事賠償的金額大概是幾十萬到一兩百萬;但如果是農村居民,可能就沒有那麼多了。

當然,無論再多的民事賠償,都無法讓女兒復活,回到父母身邊;無論再多的金錢,都無法讓一家人團聚,享受天倫之樂!

但願蔡某某的父母能與王麗爸爸、媽媽達到一致的民事賠償意見,讓死者在九泉之下安息!讓生者得以一點精神上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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