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待拆遷房“壓哨”賤賣的背後

判離9天后

一環路內的房屋以6369元/平方米的超低價成交

23天后

前夫去世,其賣房意願與過程已無從查證

驚變

結婚34年的再婚之家,因小區房屋拆遷登記再生變故。丈夫以”性格、價值觀存在差異”為由,堅決要求離婚

驚訝

起訴分割共同財產時才發現,判離9天后,夫妻共同財產——成都一套一環路以內(人民北路一段)的房屋,被丈夫以6369元/平方米賤賣了

驚問

夫妻工齡相加才取得購買資格的房改房,是否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夫妻中的一方能否單獨賣與他人?

當79歲的劉某某得知自己和前夫賴春南居住的房子,已在前夫去世前20多天被偷偷賣掉時,整個人都站不穩了。前夫的遺像就掛在客廳,她曾無數次想問他“為什麼?”但“回應”她的,只有空蕩蕩的客廳……

劉某某和85歲的賴春南是二婚夫妻,1985年結的婚。今年年初,丈夫賴春南堅決要求離婚,雖劉某某極力維護,但最終在今年7月29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兩人離婚。

而當劉某某事後訴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才發現,判離9天后(8月7日),夫妻共同財產——一套在成都一環路以內(人民北路一段)的房屋已被前夫以6369元/平方米的價格賣給了他人,23天后(8月30日),前夫去世,死無對證。

令人疑惑的是,這一系列“決絕”操作背後,究竟隱含著什麼樣的實情?

再婚家庭 再次變故

述說恩愛的妻子

再婚之家,曾經很恩愛

劉某某家位於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據小區居民介紹,小區2016年就曾做過拆遷登記。在某房地產網站上,該小區10月房價參考價為16829元/平方米。

而劉某某和賴春南的矛盾,就發生在拆遷登記的時段。

1985年,雙雙喪偶的賴春南與劉某某經人介紹結了婚,雙方各有兩個小孩,婚後未共同撫養孩子。在劉某某看來,雖是再婚,但30多年來他們的關係一直很好,相扶相持,“經常手牽著手去散步,去逛菜市場。”

賴春南多病,她經常是醫院、家中兩頭跑。鄰居胡婆婆是賴春南的老同事,她說賴春南身體很差,她記憶中,八幾年他經常吐血,2000年吐血時也是劉某某在照顧,“要是沒有她,他早死了。”

劉某某的弟弟妹妹們也很接納這位姐夫。其弟劉榮忠說,大家都尊稱賴春南為大哥,“如果賴春南還在世,他肯定都沒臉見我們。”

態度堅決的丈夫

“不離婚,死了都咽不下這口氣”

“以前都好好的,但自從說了這房子要拆,賴春南就變了。”劉榮忠說。

“肯定是兒女慫恿的。”劉某某的依據是,2018年5月賴春南因病住院,6月出院後便住到女兒家,從此再也沒回來過。

2018年12月,賴春南與女兒登門要求劉某某與父親離婚,並要求其搬出家門。而劉某某不知道的是,早在11月26日時,賴春南已向武侯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訴狀中寫道:“婚後不久,男方即發現與女方在性格、價值觀上存在很大差異……但由於男方自身性格懦弱,,一直隱忍……隨著年齡的增長,男方越來越需要家人的照顧及關懷,但女方作為配偶根本不管不顧,每天早出晚歸……完全沒有履行妻子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現已徹底心寒,非常渴望在有生之年儘快結束這段極其痛苦而不幸的婚姻。”

對此,劉某某堅決不同意離婚並極力挽回,在答辯狀中反問“如果真的行為習慣和三觀不合,怎麼可能維繫婚姻關係30多年”,希望男方認真回想一下30多年的歷程,迴歸家庭,相伴餘生。

但據女方代理律師四川恆和信律師事務所邱文鋒介紹,由於男方態度很堅決,表示“如果不離婚,死了都咽不下這口氣”,一審法院最後判決離婚。

對此,女方提起上訴,不同意離婚。今年7月29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依舊維持原判,准予離婚。

出人意料的發現

唯一共同財產 早被低價變賣

正當邱文鋒律師認為這一場離婚案已經完結,只需等待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風波又起。

邱律師去查詢房屋狀態信息時卻發現,夫妻雙方唯一的共同財產——房子已於8月7日易主,“房屋所有權名字從賴春南變為賴倩茹。”

二審判決9天后共有財產就被一方變賣,這個賴倩茹到底是何人?

記者通過房屋登記上的電話打過去詢問,接電話的是位女士,她告知記者“打錯了,打錯了。”此外,邱律師還發現,這套面積為64.37平方米的房屋,賣價僅為41萬元,每平方米成交價僅為6369元,跟10月同小區16829元/平方米的參考價相去甚遠。令邱律師費解的是,女主人一直住在裡面,房子卻被賣掉了,“買家不看房,買到房屋之後,不入住也不收房,而且賴春南去世後,靈堂也設在該房子內,其兒女每逢7天就要來祭拜,如果是陌生買家,他不會介意嗎?”邱律師據此懷疑該房屋是被惡意串通變賣,目的是轉移財產。

讓邱律師更覺被動的是,簽字變賣人賴春南已去世,如何追回財產?誰當被告?這些都是擺在他面前的難題。

賣房是非 各方說法

賣房治病? 轉移財產?

女方: 工齡相加買的房改房 屬夫妻共同財產

據瞭解,這套房屋是兩人婚後在1996年通過房改政策取得的。據劉某某介紹,當時雙方均有房改資格,但只能選擇把夫妻二人的工齡相加後在一方單位買房,最後雙方選擇在男方單位買房,基於當時夫妻共同房屋未強制登記雙方名字,便把共有房產登記在了男方名下。

男方女兒:

她對家庭沒有貢獻,

房子確實是熟人買的

到底事情真相如何?記者撥通了賴春南女兒賴明霞的電話。對女方對其“擔心父親死後房產由劉某某繼承即將拆遷的房子,才慫勇父親離婚”的質疑,賴明霞聽後很生氣:“這個人撒謊成性,已經惡到極處了。”

她告訴記者,劉某某在幾十年的婚姻中,一分錢不拿,“早些年給的一點錢,都是為了讓我爸把她女兒送出國,女兒送出國之後就沒再給錢了……她甚至沒有給我和弟弟買過一根紗。”

為何結婚30多年後才提出離婚?“(父親)之前都忍了,(現在)也是沒辦法了,如果再這樣下去,他就只有氣死和累死。”賴明霞說。離婚、賣房是否是父親個人意見?對此,賴明霞表示:“法院已經做出裁決,是不是他本人的意願,已經很一目瞭然了。”

記者問是否承認房子是父親和劉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賴明霞說:“雖然這是他們婚姻存續期間買的房改房,但買房的錢她一分沒出,她也承認。”

為何7月29號才離婚,8月7號就把房子低於市場價賣了?對此,賴明霞表示“我爸沒有辦法,去年10月突發腦梗之後要用大量的錢”,只好把房子賣掉。

“那購房者沒有看過房子就買了嗎?”記者問。“人家以前看過。”賴明霞說購房者是熟人。對於女方關於買家何以允許在房內設靈堂、掛遺像的質疑,賴明霞沒有直接回答,只說“暫時不方便說”。

小區鄰居:

夫妻二人AA制,

關係一般但不至於離婚

當天傍晚,記者再次來到劉某某所在小區。據劉某某住所樓下一小賣部的大爺回憶,他們倆人大部分時間都是分開走的,“劉某經常吃了早飯就背個包出門了,賴春南一般就從小賣部旁邊經過,去後面的幹休所打麻將。”

胡婆婆與賴春南是同一個單位,她告訴記者:“之前夫妻兩人關係一般,但不至於鬧到離婚的地步。”據胡婆婆瞭解,他們雖結婚多年,“但兩人的錢是AA制,各用各的。”平時賴春南管伙食,女方一個月給男方600元的伙食費。

小區住戶周婆婆告訴記者:“其實他們以前關係很好,經常去彩虹橋散步,我們都是一路去的。”

胡婆婆記憶中,他們夫妻也是最近幾年才“鬧”的。“院子裡的人以前都很尊重賴春南,結果他要離婚這件事鬧得沸沸揚揚,大家就覺得他沒長腦筋,讓兒女主宰了一切……”

跟賴春南同一單位的婁大爺告訴記者:“賴春南對自己的財產問題,可能早就有想法了,可能不會拿給他現在的老伴兒繼承,要拿給他娃娃繼承。”但婁大爺也坦承“公正客觀的說,他們兩人的關係還是可以”。

據瞭解,針對起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賴春南子女答辯稱劉某某無權要求分割一事,劉某某一方認為該答辯不能成立,將在開庭時指出其惡意串通轉移財產,要求追回被轉移的財產。

房產署名

疑惑再現

律師: 如能證明惡意串通 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該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劉某某有無權分割呢?

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逢逢表示,這是一個由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引發的糾紛。本案中的房屋系二人婚後通過房改政策所得,雙方無其他約定,由於婚後夫妻任意一方的工資獎金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且房屋取得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使登記在賴春南一人名下,實際上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尚未分割財產前,仍屬於二人共同共有財產。

本案中,賴春南以其名義擅自出賣給第三人,屬於無權處分。劉某某能否追回的前提在於買房方是否為善意(有理由認為房屋出讓方即是房屋唯一所有權人、支付合理對價等),如買房方主觀上非善意,則可向其主張權利。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韓放律師認為,目前本案房屋過戶手續已辦理完畢,如果買受方屬善意,房屋轉讓有效,女方只能向男方主張賠償。

若能證明房屋買受方與出讓方屬惡意串通,則根據《合同法》第52條,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但對方是否屬於“惡意串通”,主張方負有舉證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最高法司法判例,結合本案情況,可能會被認定構成惡意串通的情形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購得,買賣雙方存在親屬或其他密切關係,買受方對賣方與劉某某之間糾紛知情,買受方“買房不看房”不符合常理等。

對上述情形都可以構成對其屬於惡意串通的合理懷疑,但最終認定以法院查明的事實為準。

陳逢逢律師建議:為減少此類糾紛案件的發生,夫妻雙方可通過簽訂婚前協議或就特定財產另行達成權屬歸屬協議,在不傷害夫妻感情的前提下,將權利義務約定清楚。若沒有協議或特別約定,建議在辦理權屬登記時,將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財產屬性登記為共同共有,若僅登記在一方名下,出現糾紛時對另一方會不利。

市房管局工作人員:

權屬檔案和房產證上

或僅有男方名字

成都市房管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房地產權屬檔案和房產證上都是一個人的名字,買賣房屋時就以詢問為主,“如果賣房者說不是夫妻共有,就可以辦理。”辦理房產過戶只需本人帶上房產證、身份證即可,如果有國土證還需帶上國土證。

根據記者提供的信息,該工作人員懷疑,該房屋從房地產權屬檔案到房產證應該都是一個人的名字,“因為如果房地產權屬檔案有兩人,買賣房屋就必須兩人到場。”

他告訴記者,這種情況很多,當年拆遷單位辦房產證很多都是寫的一個人的名字,“這按照《婚姻法》雖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但是按照《物權法》屬於單獨個人的財產。

他提醒市民,為預防這種情況發生,如果夫妻共有房屋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名字,可把另一個人的名字加上,如果房子已經售賣,則只能走法律程序。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胡挺 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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