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醫務人員搞虛假鑑定被判刑?活該!

《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6號)第三十條摘錄:司法鑑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併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四)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絕出庭作證的;

(五)故意做虛假鑑定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名醫務人員搞虛假鑑定被判刑?活該!

因打架鬥毆在醫院誤診12根肋骨骨折,沒有傷著皮毛,哪來的骨折?一份誤診的臨時急診CT報告令別有用心的李雲科(另案處理)來了靈感,將計就計做一個鑑定,往重處鑑定為輕傷!利用司法機關打擊報復他人!

四名醫院副院長礙於朋友情面走上幫助偽造證據的道路,一名司法鑑定醫師在三個副院長指使下作出一個輕傷鑑定。

這份虛假的傷情鑑定意見造成公安機關錯立刑事案件進行偵查,作假的這個結果讓一群人嚐到什麼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雲南省蘭坪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戰軍身為司法鑑定人員,在刑事訴訟中,對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做虛假鑑定,意圖陷害他人,其行為符合偽證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張冰、龔海、姚高其、黃勇等四人明知當事人的傷情不存在,仍幫助其偽造虛假傷情鑑定,造成公安機關錯立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影響惡劣,屬情節嚴重,四名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幫助偽造證據罪的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戰軍、張冰、龔海、姚高其、黃勇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張冰、龔海、姚高其、黃勇等四人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戰軍經公安機關傳喚後主動到案,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未造成他人被錯誤追究刑事責任的後果,對五名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

一、被告人孫戰軍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張冰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三、被告人龔海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四、被告人姚高其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五、被告人黃勇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五名被告人均服從判決,表示不上訴。

附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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