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医务人员搞虚假鉴定被判刑?活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三十条摘录: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名医务人员搞虚假鉴定被判刑?活该!

因打架斗殴在医院误诊12根肋骨骨折,没有伤着皮毛,哪来的骨折?一份误诊的临时急诊CT报告令别有用心的李云科(另案处理)来了灵感,将计就计做一个鉴定,往重处鉴定为轻伤!利用司法机关打击报复他人!

四名医院副院长碍于朋友情面走上帮助伪造证据的道路,一名司法鉴定医师在三个副院长指使下作出一个轻伤鉴定。

这份虚假的伤情鉴定意见造成公安机关错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作假的这个结果让一群人尝到什么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云南省兰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战军身为司法鉴定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其行为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冰、龚海、姚高其、黄勇等四人明知当事人的伤情不存在,仍帮助其伪造虚假伤情鉴定,造成公安机关错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影响恶劣,属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战军、张冰、龚海、姚高其、黄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冰、龚海、姚高其、黄勇等四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战军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未造成他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对五名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孙战军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张冰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龚海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姚高其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五、被告人黄勇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五名被告人均服从判决,表示不上诉。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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