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發佈10個“衣食住行”領域典型案例

10月28日,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社會發布“衣食住行”領域10個典型案例。

一、新城區磁灸家居用品店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7日,接消費者投訴,稱新城區聚隆昌街磁灸生活館對其銷售的鍋誇大產品功效,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了實地檢查。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銷售杭州慈孝堂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以磁灸床墊為主的磁灸類產品時,其銷售人員在向消費者推薦、介紹產品過程中,利用《鶴壁日報》《慈孝情》(慈孝堂內刊)上刊登的虛假廣告、多名客戶“客戶見證”複印件以及其在鄭州的學習筆記等內容對銷售產品的性能、功能、用戶評價作虛假的商業宣傳,存在欺騙、誤導消費的情況。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萬元。

二、內蒙古蒙古純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組在對內蒙古蒙古純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庫房衛生條件差、日常管理欠缺,未能持續保持食品生產許可必須具備的條件和要求,庫房內放有大量過期食品原料等違法行為。市場監管執法人員依據檢查情況,對上述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生產車間內的生產設備進行查封,並拍照取證。經執法人員調查得知,過期食品原料為當事人試驗生產後認定不符合市場需求的試驗用原料,並未投入實際生產但剩餘原料未及時清理;另外當事人存在對生產過程中形狀不符合要求的產品進行回溶再加工的情況。經對當事人生產的六種產品進行抽檢,結果顯示抽檢的六種產品均為合格產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沒收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處以罰款10萬元。

三、內蒙古廣優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違反明碼標價規定銷售汽車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24日,接消費者投訴稱,當事人在銷售本田XRV汽車時向消費者收取的手續費共計1.69萬元(大致包含購置費1.18萬元、登記費0.05萬元、上戶費0.06萬元,其它明細不詳),當事人並未在其經營場所設立標價牌且沒有公示其收費標準及服務內容。經執法人員對投訴內容進行調查核實,確認上述違法情況屬實。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0.1萬元並處以罰款0.3萬元。

四、呼和浩特市古林人文紀念園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照政府指導性定價標準收費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4日,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對位於呼和浩特市回民區攸攸板鎮段家窯村呼和浩特市古林人文紀念園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辦公樓一樓大廳的LED顯示屏滾動播放內容發現其未依法公示骨灰寄存收費標準。經執法人員調查後查明當事人收取的骨灰寄存費按每具每年300元標準收取,超過自治區發改委規定的

政府指導性定價每具每年收取150元的標準。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7.25萬元並處以罰款14.5萬元。

五、玉泉區濤華針織品經銷店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4日,接接生產廠家投訴:呼和浩特市金峰市場內的玉泉區濤華針織品經銷店經銷的鞋墊侵犯了該公司“步雲”註冊商標專用權。經執法人員初步核查,以上情況屬實。隨後執法人員對尚未銷售的1219雙侵權商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予以扣押並立案。經調查取證後認定該鞋墊侵犯了新鄉市步雲鞋墊有限公司“步雲”註冊商標專用權,上述鞋墊為侵權商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1219雙假冒鞋墊並處以罰款0.3萬元。

六、內蒙古錦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4日,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在進行督導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呼和浩特市賽罕區豐州路沿線公交站牌共發佈房子售賣戶外廣告6塊,內容是“買一層送一層”。其所謂的“買一層送一層”,實際上是在沒有取得相關部門的審批許可情況下,將自己開發的5.19米高的公寓空間打上隔層銷售給消費者,存在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萬元。

七、土默特左旗二猴農資經銷部等7戶經營者銷售不合格化肥行為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接生產廠家投訴,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在土左旗轄區內的7戶當事人處查獲涉嫌假冒“河北金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金盾牌碳酸氫銨”共計272噸,經抽檢檢驗上述化肥為不合格產品且涉案碳酸氫銨商品均為假冒該公司生產的產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上述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化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經營額已達到刑事立案追訴金額,涉嫌構成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兩戶經營者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另五位經營戶責令其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沒收假冒偽劣碳酸氫銨共計185噸,罰沒款共計6.3萬元。

八、神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28日市場監管執法人員接到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舉報:神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在其公司網站(http://www.shenzhoubio

.com)上發佈違法廣告。經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查證當事人在公司網站上的確發佈了內容含有“國內首創”、“國家級”、“最具實力”等字樣的違法廣告,當事人也對上述違法事實也予以承認。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其停止發佈違法廣告,處以罰款28萬元。

九、托克托縣新一系內衣服飾店銷售侵犯“美人計”內衣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8日,市場監管執法人員接到“浙江美人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訴,稱“托克托縣新一系內衣服飾店”未經該公司的授權,而擅自銷售該公司已註冊了商標的“美人計”內衣。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的服飾店查獲16件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美人計”內衣,經調查取證查知該內衣是當事人以85元的價格從呼和浩特市盛業批發市場購進,再以168元的零售價銷售,目前銷售了2件,確為侵權商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0.02萬元,罰款1萬元。

十、武川縣某停車場停車收費未明碼標價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6日,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的停車場的收費政策執行情況進行了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沒有取得經營停車場的相關證照的情況下,從2018年7月起在武川縣城關鎮209-109路口交匯處往西300米處私自設立停車場,向停車場內停放車輛收取停車費。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與《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依據《規範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0.6萬元,罰款0.27萬元。

記者:王靜超

校對: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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