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億集資案二審改判"非吸" 被告疑曾庭上"吶喊"

原標題:獨家|433億集資案二審“休庭後”改判“非吸” 楊清河疑曾庭上“吶喊”

《中國經營報》記者核實,在1月末開庭後,宣佈休庭的433億元集資案,於10月25日下發判決。判決書中稱:“二審期間楊清河申請二審開庭,後又拒絕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閱卷,訊問被告人,會見辯護人,決定不開庭審理。”

但記者獲得的一份河南省高院二審開庭筆錄顯示,1月30日開庭時,在楊清河請求直播庭審及提出主體問題、程序問題後,辯護人隨即申請回避,此後在“[法庭調查]”字樣後,記錄中出現“楊清河:(吶喊,擾亂法庭秩序)”字樣,審判長隨即宣佈休庭。

“很震驚,按說休庭後,應該是再開庭繼續審理,但忽然就下了判決,而且新認定的罪名,既不是公訴方指控的,也不是辯護方提出的,我們兩位辯護人是始終在做無罪辯護的。”楊清河辯護人稱,在沒有新增證據、重新鑑定、審計的情況下,一審時“零證據”的問題並未獲得解答,而他們認為楊清河的資產遠大於債務。

相比於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河南高院的二審判決,認定楊清河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10年,以騙取貸款罪判處5年(一審時為“貸款詐騙罪”),合併執行14年。而辯護人認為,騙取貸款罪所指事項,實際早已有民事判決。

記者注意到,該判決書[(2018)豫刑終371號]於2019年10月14日作出。二審在金額認定上,扣除1992年至1995年的2200多萬元後,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為43325991300.19元(約433億元)。

“但集資的433億餘元數額包括大量集資參與人獲得回報後繼續投資的數額……原判認定投入生產經營的資金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的依據不足;……有虧損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判決書稱。

判決書隨後稱:“楊清河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非法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對於一審開庭中激辯的主體問題等,二審判決書中稱,楊清河實際控制多個企業,因此一審認定個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並無不當。對於安陽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偵查權等問題,以及立案時的“超越企業集團”並非法人等問題,判決書認為並無不當。

而前述庭審筆錄中,楊清河曾質疑,為何大量“同案犯”被另案處理,以及為何不直播庭審等,並稱該案從立案到偵辦均存在程序及主體的多方面問題。

2018年5月22日,楊清河一審被認定觸犯集資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判無期徒刑。一審開庭中,辯護人稱庭上出示所有證據,均與楊清河個人無關,並因此建議公訴方先撤訴,變更主體後再發起公訴。也因此,該案被認為是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號通知後,首個“主體之辯”。

此外,楊清河曾在案發前數次要求對企業進行破產重整,案發後,楊清河仍通過各種途徑對債權人喊話,自稱其資產足以覆蓋債務,希望由他來處置資產,以確保債權人利益。

一審開庭中,公訴方曾當庭出示一份鑑定報告稱,超越集團兩項資產評估為12.9億元(不包括三個煤礦和其他資產),而截至案發,企業融資尚欠19億多元。

“從金額看,超越集團是有能力償還所有債務的。”辯護人稱。楊清河曾向安陽市政府提出申請,稱願意將安陽彰德府置業有限公司名下的15萬平方米丹尼斯商場商鋪,從原最高價12萬元/平方米降到3萬元/平方米出售,這樣即可獲得45億元資金,完全可以解決19億元外債。

一審公訴方亦稱,楊清河對安陽有貢獻,是贏得人們支持的。楊清河此前希望對超越集團進行破產重整,但未被允許。楊清河曾因無緣高考險些自殺,於1985年開始創業,經營企業30年,涉礦產、地產等多個領域。

超越集團於2011年被列為區政府“監管幫扶”企業,2013年由安陽市政府介入“監管幫扶”。楊清河於2015年末,因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拘。奇特的是,相關文件顯示,2019年4月26日,當地才取消了對其企業的監管幫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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