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滿調崗續簽因拒續簽被辭 向國都證券索賠7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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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滿調崗續簽因拒續簽被辭 向國都證券索賠78萬


新浪財經訊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兩則判決書,國都證券老員工檀某某在續簽勞動合同過程中,因與公司關於崗位存在分歧,被出具勞動關係終止通知書。

檀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國都證券賠償和補發年終獎共計78萬,最終法院認定解約理由不屬於法定解除事項,要求國都證券賠償勞動關係補償金16.88萬。

續簽對崗位存分歧

勞動關係終止索賠78萬

2007年9月10日,檀某某入職國都證券,崗位為綜合管理部文秘,月工資標準為9500元。

2012年10月8日,雙方訂立期限為2011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的勞動合同。

2018年9月7日,公司在OA上發佈檀某某工作調動通知,將檀某某調至北京某營業部櫃員。

2018年9月10日至10月17日,檀某某繼續在國都證券工作,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8年10月17日,國都證券向檀某某送達《勞動關係終止通知書》,載明因檀某某拒絕與公司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決定自10月17日起與其終止勞動關係,據悉國都證券未支付檀某某2018年度年終獎。

2018年11月19日,檀某某提起仲裁。2019年2月13日,東城區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1、國都證券支付檀某某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6.88萬元;2、國都證券支付檀某某2018年9月10日至10月17日未訂立書面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21萬元。

解約理由違規

判賠補償金30萬

檀某某和國都證券均不服仲裁裁決結果,訴至法院。

檀某某提出訴訟請求:1.國都證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58.42萬元;2.國都證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7日年終獎18.33萬元;3、同意仲裁裁決的國都證券支付2018年9月10日至10月17日期間未籤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21萬元。

國都證券表示曾多次催促檀某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被多次拒絕,因此雙方終止勞動合同後,無需支付檀某某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同時,國都證券稱,公司有規定,已離職員工不享受年終獎,不同意檀某某的訴訟請求。

國都證券請求法院判決仲裁結果無效。

一審過程中,檀某某提交了一系列證據,據悉2018年9月7日,檀某某便通過郵件的形式告知國都證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願。但至2018年9月9日雙方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雙方對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關問題仍處於協商過程中。

檀某某提供了OA系統截屏,起草日為2018年9月7日,標題為關於檀某某工作調動的通知,內容將檀某某調至北京某營業部櫃員。國都證券表示該通知並未正式發文,實際上未對檀某某的工作進行調動。

一審法院認為,國都證券最晚應於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後一個月內,對雙方勞動關係作出明確的意見。但國都證券直至2018年10月17日才向檀某某送達勞動關係終止通知書,但解約理由不屬於法定解除事項,因此國都證券應支付賠償金。

2018年9月10日至10月17日期間,檀某某繼續在國都證券工作,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國都證券應支付檀某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具體數額由本院核定。

年終獎方面,國都證券提交了薪酬管理辦法,其中載明,離職員工不享有年終獎,因此國都證券無需向檀某某支付2018年終獎。

一審法院判決:國都證券支付檀某某違法解除賠償金29.78萬元;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1.21萬;國都證券無需支付檀某某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6.88萬元。

國都證券不服一審判決

上訴遭法院駁回

國都證券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需支付檀某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

國都證券主張曾多次催促檀某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告知其他合同內容不變,但是檀某某一直拒絕,因此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檀某某表示,國都證券要調整其工作崗位因此不同意國都證券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國都證券雖多次催促檀某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合同中僅載明檀某某擔任業務保障崗位工作,因此檀某某想要確定好崗位和職責後再續簽勞動合同並無合情合理,國都證券卻以此終止和檀某某的勞動關係不妥,一審判決合理。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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