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積金貸款政策變化,房子喪失買房資格,還需要付違約金嗎?

因公積金貸款政策變化,房子喪失買房資格,還需要付違約金嗎?

自2017年開始,北京陸續出臺了多項宏觀調控政策,相信對諸多購房者來說,最具影響的當屬317新政,即:

(1)商業貸款二套房認定既認房又認貸(商貸和公積金貸),同時購買普宅二套提高首付比例至60%,非普二套提高首付比例至80%;三套直接拒貸款;

(2)暫停發放25年以上期限的個人住房貸款;

(3)企業購買商品住房,需持有3年後才能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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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在這個大背景下,我們代理的諸多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皆是因新政的出臺,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這類案件中所面臨的主要爭議問題則是:

買房:因不具備購房資格或是無法繼續辦理貸款等,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已付的購房款。

賣房:以買方違約為由,要求買房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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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類案件最終的處理結果究竟如何?是買房的主張能夠成立還是賣房的訴求能夠獲得支持?

以我們處理的多起案件後總結的經驗來看,對這類案件最終的處理結果進行了以下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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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買家是因為政策原因而喪失了購買資格,從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約定,可以認定為“情勢變更”,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這種情況相對簡單,但因新政策的原因,導致違約的情形不止於此,比如,僅是因為“認房又認貸”的政策,由於貸款原因導致無力履行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則不宜簡單的認定為情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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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合同中是否約定了貸款政策等條款,如果約定了,違約責任要遵守合同中的特殊約定,買房如果違約,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如果合同中未約定這些特殊條款,若政策的實施對購房人的履約能力產生重大影響,購房人因政策不能按預期辦理按揭貸款而請求解除合同的,一般可認定是情勢變更,並由賣房人退還定金和已付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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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賣房人能夠證明購房人有充分的能力繼續履行付款義務的,購房人依據政策主張解除合同的則不能成立。

至於,因為政策導致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一方申請解除合同後,另一方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或要求補償其合理損失的,合同解除確實導致當事人利益失衡的,可綜合案件本身情況,具體分析,酌情予以支持。

如果因一方故意隱瞞或虛構事實,導致因政策原因而解除或撤銷合同,則可以要求相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其所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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