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電商“先漲價再打折”亂象,需用“重典”說“不”

治理電商“先漲價再打折”亂象,需用“重典”說“不”

近日,據紅星新聞報道,有多名正在備戰“雙十一”的消費者表示,網上商城的優惠計算起來不僅有些耗時,而且“還是有不少商家在打折前悄悄抬了價”。

每年到了“雙十一”網購狂歡節的時候,有關“先漲價再打折”的“聲討”聲就此起彼伏。據《2017年“雙十一”網購綜合信用評價報告》:2017年“雙十一”期間實際降價商品由2015年的34.62%提升至2017年的44.28%;實際漲價商品則由2015年的53.57%降低至2017年的29.43%。隨著管理的加強,雖然漲價商品的比率在逐漸下降,但是從中也可看出,“雙十一”漲價現象仍然存在,“先漲價再打折”仍然是電商行業的一大頑疾,飽受消費者的詬病。

眾所周知,“先漲價再打折”屬於一種不實的促銷手段,不僅涉嫌變相價格欺詐,而且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今年1月1日起,由商務部等多部委共同制定的《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其中第十七條就有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同時,根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服務等虛假、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可見,電商“先漲價再打折”等欺詐消費者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因此,治理“先漲價再打折”亂象還需用“重典”。首先,監管要到位。工商、消協、物價等部門要切實承擔起監管的主體責任,要把檢查和監管列入常態化工作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一些常規檢查和監督,發現類似“先漲價再打折”的不法行為要及時制止,從而規避消費欺詐。其次,處罰要從嚴。對故意、惡意採取“先漲價再打折”促銷手段騙取消費者錢財的不法行為,要採取“零容忍”的態度,發現一起嚴懲一起,絕不姑息,絕不縱容,更不能視而不見,聽之任之。不妨實行“高額罰款”的處罰機制,讓其有“痛感”,從而不敢、不會“耍小聰明”、“動歪腦筋”。其三,要建立“黑名單”制度。通過“黑名單”制度,讓那些“先漲價再打折”的無良商家“一時失信,處處受限”,為自己的無良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從而倒逼其遵規守法,切實履行公平買賣的交易秩序。

當然,消費者維權意識也要跟進。網絡購物“價格欺詐”套路深,陷阱多,但消費者絕不能坐以待斃,任憑宰割,應對損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價格欺詐”行為大膽地說“不”,並採取法律途徑積極維權,避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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