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CRS财产信息交换2018首次实施,9类人将被重点监控

一场涉及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金融账户信息排查正在展开,全球征税已经到来!据说,现在一些拥有海外金融账户和打算开户者的心情是这样的:

“我就存个几百块还要填税号?”

“不到100万美金,也要被交换信息?”

“地址写的中国,外国银行会不会怀疑我是非当地居民?”


全球CRS财产信息交换2018首次实施,9类人将被重点监控


2017年,全球CRS信息交换已经开始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为「共同申报准则」,即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简单的说,就是各国政府之间相互通报对方公民在自己国家的财产信息,以避免偷漏税、洗钱等。

比如一个中国富豪,他在英国、加拿大、新加坡、开曼群岛同时拥有账户和资产,到2018年,他的这些财产信息将都会被中国的税务部门掌握。

根据世界经合组织发布报告:在G20的大力推动下,已经有142个国家(地区)开始或承诺实施CRS,并已经启动了2000个双边交换关系。

在2018年首次报告时,香港金融机构须向香港税务机关提供72个国家和地区之税务居民归属于2017年7月1日到12月31日之金融账户信息。而对于日本和英国之税务居民,金融账户信息涵盖的时间区间为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在2019年及其以后,金融账户信息则需要涵盖上一年全年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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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信息需要被交换,哪些不需要交换?

CRS主要关注的是海外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在海外银行的存款、保险公司的带现金价值的保单等。其中涉税信息主要有:

1、海外机构账户类型:存款机构、託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

2、资产信息类型:存款账户、託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券收益。

3、账户内容:账户及账户馀额、姓名以及出生日期(个人)、税收居住地(国别)、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总额。

哪些资产不在交换范围内?

房产、珠宝首饰、字画古董、飞机游艇、海外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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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大陆和香港首次CRS信息交换

中国大陆版CRS《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由国税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中国大陆版CRS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开始进行第一批信息收集,预计2018年9月实现首次信息交换。

香港版CRS早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开始进行第一批信息收集,预计也将于2018年9月实现首次信息交换。

如果都是阳光合法收入,CRS税务信息交换并无可怕之处。但是在过往的十数年里,香港保险被描绘成离岸的金融避税天堂,吸引了大量来源模糊的资金。

顺便解释一个误解:中国大陆版CRS不是100万美元以上才被交换,100万美元以下也会被收集,只是100万美元以上的金融账户优先收集交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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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类人,将被重点监控

中国大陆与海外CRS执行地区信息交换中,9类人将被重点监控:

  1. 在海外CRS执行地区有巨额财产并未合法纳税的客户;
  2. 在海外CRS执行地区隐藏资产的大陆高官及其家属;
  3. 红通滞留海外CRS执行地区人员及其家属;
  4. 获得海外CRS执行地区身份的高净值人群;
  5. 绕过外汇管制转移资金到海外CRS执行地区的客户;
  6. 利用海外CRS执行地区空壳公司转移利润的企业主;
  7. 协助资金在海外CRS执行地区藏匿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8. 配置了海外CRS执行地区家族信托的客户;
  9. 购买海外CRS执行地区投资理财产品的客户。

拥有多国金融账户的高资产人群,由于其面临多个账户分别被认定为非居民账户而被交换回国籍国的可能,他们一方面担心被要求补税,另一方面则更担心被追溯境外资产的合法来源。如果要按受CRS影响程度分类,影响度从大到小排序大致如下:

1,海外持有非法所得;

2,海外持有合法所得但未完税;

3,海外拥有合法所得已完税但属隐匿或被追索资产;

4,海外持有合法所得已完税(以上均为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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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避CRS,6大招数化解危机!

在全球各金融机构在积极展开尽职调查的同时,各种规避“良策”也层出不穷,高资产人士也在忙碌着重新规划各自的资产。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规避CRS方法总结为两个层次:一是通过各种方式直接规避信息不被披露和交换;二是通过合法方式来规避信息被交换后所产生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做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类:

1,降低账户余额延缓账户被尽调,以争取更多时间做进一步筹划;

2,将金融资产转移至非CRS执行国;

3,将大部分金融资产转化成固定资产如房产、贵金属及艺术品;

4,身份规划即通过居住时间或第二国籍安排税务居民身份;

5,通过个人身份法人化解决账户持有关系;

6,继续通过保险、年金计划等金融工具重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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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有金融账户持有人将保单受益人从自己改为配偶或者子女,以避免账户资金直接与自己挂钩;有的增加购买了固定房产,以使账户资金少于100万美元;也有一些通过设立积极性的公司来将个人资产变为公司资产,以减少征税可能。

上述一些方法看似良策,实则不少有硬伤。只要各国及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CRS标淮及合规要求,规避信息不被披露和交换的作法几乎不可能成功,通过合法方式安排信息披露后不产生法律和税务风险则相对可行。比如家族信托,还有一种以家族设立的PTC(Private Trust Company私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持有和管理家族资产的新型信托,这两种都使用比较多。虽然信托在CRS下一样需要披露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保护人等信息,但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延缓被征税,还兼具家族财富传承、风险隔离等作用。

另外,少数人会通过降低机构余额至25万美元以下来避免被尽调。但也不是长久之计,大部分人则会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去解决。为了避免该非金融机构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从而穿透至实际控制人,往往会将原本离岸空壳运营的公司,逐渐实体化经营,履行报税、审计及适当的缴税义务,即将该公司运作成积极的非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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