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給大家來一篇你們特別關心的話題
現在的離職率真的不用我多說了吧?
很多人在一個公司待久了
總想換個新環境
換個新崗位去多學習學習
或...
有些人有被辭退的經歷
很多人在辭職/被辭職時都有一個疑惑
用人單位該不該付補償金?
補償金需要繳納個稅嗎?
話不多說
勞動合同解除和勞動合同終止有何區別?
勞動合同解除:
是指公司或員工在勞動合同的履行期限內提出的,通過自己的意思表示結束勞動關係的情形。
1. 無論公司或員工都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員工辭職也是可以稱之為勞動合同解除的;
2. 時間點,即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出。
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到期時結束勞動關係,則稱之為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是基於某個特定法律的事實,導致勞動關係結束,比如勞動合同到期,員工退休,公司解散等。
在合法範圍的七種情形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該如何支付補償金呢?小問答告訴你~
Q:小編,我在現在的公司工作了三年,如果因為某些因素解除了勞動合同,我公司應該如何支付補償金呢?
A: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那麼該如何支付補償金?
Q:小編,我現在的公司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公司應該如何給我支付補償金?
A: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到這裡你們肯定有了新的疑惑,用人單位支付了補償金,需不需要繳納個稅?來來來,往下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執行時間:2019年1月1日起
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注意:“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是指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時,單位按政策規定一次性補繳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一次性躉交社保費而實際繳納到稅務機關、勞動社保障部門或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並不是單位平時按月為員工正常繳納的三費一金。適用稅率是指綜合所得年度稅率。
舉個例子
Q:小編,我今年1月1日後公司跟我解除了勞動合同,取得了離職補償50萬元,我該交多少個稅呢?
A:(假設他在該單位工作年限數均為5年,2017、2018年當地的月平均工資均為7132元)。
根據上述公式我們計算出:
免稅收入:7132*12*3=256752
應納稅所得額:500000-256752=243248
應繳個人所得稅:243248*20%-16920=31,7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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