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法院首判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

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对原告常某与被告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这也是园区法院宣判的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

比特币和比特币“挖矿机”都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新生事物。简单地说,比特币就是一种虚拟货币,而比特币“挖矿机”就是一种电脑,这类电脑一般有专业的“挖矿”芯片,多采用烧显卡的方式工作,耗电量较大。意图赚取比特币的人(简称“矿工”)通过比特币“挖矿机”在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中解算方程式的特解。求得特解的“矿工”就能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赏。

2018年4月,常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44万余元订购了比特币“挖矿机”数十台。汇总手头的订单后,陈某向货主龚某订购了比特币“挖矿机”220台并付清了货款。按照约定,龚某将直接发货给常某。然而,由于陈某与龚某及其合伙人之间尚有其他债务未结清,龚某遂将该笔货款抵扣了之前的债务而拒绝发货。如此一来,到了约定期限,龚某不发货,常某自然也收不到货。44万元真金白银花了出去,却连比特币“挖矿机”的影子都没见着!同年5月,常某以龚某为被告,陈某为第三人,向园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龚某退还自己支付的比特币“挖矿机”货款44万余元。

“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多部委下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如此一来,与比特币有联系的纠纷就都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吗?

其实不然。法院认为,涉案买卖交易的标的比特币“挖矿机”系用于计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其本身具有财产属性。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因此,法院认定案涉比特币“挖矿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但即便认定了合同有效,法院还是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这又是为什么呢?

庭审中,法院向原告表明,现有证据显示常某有可能是与陈某之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与龚某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这意味着,一旦认定原告常某和被告龚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将无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的诉请。在法院向原告方释明了这个法律风险后,原告方仍认定常某和陈某之间是代理关系,并拒绝了法院提出的向第三人陈某主张交付设备的建议,坚持向被告龚某主张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常某是直接与陈某洽谈购买了比特币“挖矿机”并向陈某提供了送货地址,支付了货款。从常某和陈某的交易过程及内容来看,常某并没有委托陈某购买比特币“挖矿机”的意思。并且,常某与陈某之间交易的比特币“挖矿机”在型号、数量及价款方面均与陈某与龚某之间的交易标的不尽相同。这也印证了常某和陈某之间并非委托关系,而是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常某和龚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原告常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常某与第三人陈某之间具有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仅对常某和陈某二人有约束力,因此常某可以向陈某主张权利却不可直接向龚某主张权利。“冤有头,债有主”,经此一役,常某想必也知道究竟是谁动了他的比特币“挖矿机”。范岩彦政中

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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