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法中如何關注公民的基本權利

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是法治建設的四個基本環節。執法活動是有關國家機關和執法人員執行法律、實施法律的職權活動。執法活動比立法、司法更直面社會,它更易與公民的權利,特別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發生碰撞。在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執法活動需在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權利之間作出平衡。我們既要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也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權利,尤其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公民的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自己可以做或不做某件事的自由,或者要求其他主體作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法律資格。公民的權利很多、很複雜,可以作多視角的分類。其中可以分為基本權利和一般權利。公民的權利都依法受到尊重和保護,但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特別保護,我們在執法中必須特別關注。

那麼,什麼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呢?公民的基本權利與一般權利如何區別呢?簡單地說,凡是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都屬於公民的基本權利。現代各國都把公民基礎性的、基本的、重要的權利寫進憲法,以受到憲法的特別保護。儘管各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不盡相同,但憲法凝聚了特定國家的人民關於哪些權利是基本權利的共識。我國憲法第二章的章名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而不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道理也就在這裡。憲法規定的權利是公民基本權利,基本權利以外的權利,就屬於一般權利了。

從我國憲法規定的內容看,下列六類權利屬於公民的基本權利:一是平等權,指公民不因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不同而受到歧視;二是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遊行示威自由、批評權、建議權、控告權、監督權等;三是精神和文化活動的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科學研究自由、文學藝術創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等;四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人格權、住宅權等;五是社會經濟權利,包括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營業自由、獲得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等;六是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包括裁判請求權、申訴權、國家賠償和補償請求權等。

公民的基本權利,大多是憲法明文規定的權利,但也存在一些不是憲法直接規定但為憲法所包含的權利。例如,雖然憲法沒有明確規定營業自由,但是《憲法》第13條規定了財產權,第42條規定了勞動權。只有當個體經營者和私營業主享有營業自由,他們的財產權和勞動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可以推導出,營業自由也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

對於公民的基本權利,沒有法律依據,並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不得限制和剝奪的。具體而言,在執法活動中如果要限制,甚至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看是否有法律的直接依據。世界上任何法治國家,對公民基本權利限制都實行“法律保留”。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要通過各國議會制定的法律來規定。就我國而言,“法律保留”就體現為: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由法律來規定;所以,沒有法律的直接依據,執法機關不得限制或剝奪公民基本權利。這裡的“法律”是狹義的“法律”,僅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沒有法律依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不得作出限制和剝奪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更不要說其他“紅頭文件”了。所以,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實施執法活動,如果涉及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或剝奪,一定要查一查是否有直接而明確的法律依據。有法律規定的才可做,無法律規定的絕對不可做。現實中,一些地方和部門,在沒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擅自用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直接限制或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甚至有的執法部門用自己的紅頭文件或一個通知,就對基本權利加以限制或剝奪,這種做法必須改變。

二是看是否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限制和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僅要有法律的直接依據,而且必須在確實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時才能做。什麼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根本特點是公共性,它的受益人是廣泛而開放的。如果受益人是特定的,利益專屬於封閉式的某些人,那就不是公共利益。具體而言,公共利益包括以下幾類:一是有關國家主權與安全的事業;二是有關國家重點建設的項目及公共設施建設;三是有關搶險、救災等工作;四是使社會公眾受益的事業。現實中,一些地方和部門,擅自擴大對“公共利益”的解釋,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亂拆、亂建、亂限,嚴重侵害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利益,這種現象必須杜絕。

三是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如處罰程序、強制程序等;正當程序,是指具有公平、公正、公開的特點,符合正當性的程序。我們實施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執法活動,除了必須有法律依據,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還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在法律對程序尚無規定時,必須遵循正當程序。絕對不許繞開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走捷徑”。現在個別地方,動輒把拆遷、拆違、拆牆、拆牌等定性為“政治任務”,從而繞開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不讓申辯、聽證,不給合理的搬遷時間,事後不許複議和訴訟,顯然與法治精神相悖,必須予以糾正。

當然,執法活動針對公民基本權利需要特別關注以上三點,並不意味著公民的一般權利就可隨意限制和剝奪。公民的一般權利雖然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但對它的限制和剝奪也必須有法律和法規的依據。並且,規章無法律法規依據,不得縮減公民的權利。


編校:侯朝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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