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電“基準價+上下浮動”機制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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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基准价+上下浮动”机制确立

目前,約50%的燃煤發電上網電價都通過市場交易機制形成,原有核定標杆電價的基礎參數都發生了變化。要適應形勢發展變化,迫切需要對燃煤發電價格機制進行市場化改革,為工商業用戶進入市場設計開闢新的路徑。

10月24日,國家發改委發佈了《關於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煤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措施,並對“基準價+上下浮動”機制的適用規則做了細化。

《意見》共提出5項改革措施,一是將現行標杆上網電價機制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價格機制,基準價按各地現行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確定,浮動幅度範圍為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二是現執行標杆上網電價的燃煤發電電量中,具備市場交易條件的,上網電價由市場化方式在“基準價+上下浮動”範圍內形成;暫不具備市場交易條件或沒有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用電對應的電量,仍按基準價執行。三是燃煤發電電量中居民、農業用戶用電對應的電量仍按基準價執行。四是已按市場化交易規則形成上網電價的燃煤發電電量,繼續按現行市場化規則執行。五是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後,現行煤電價格聯動機制不再執行。

9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明年1月1日起,取消煤電價格聯動機制,將標杆上網電價機制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機制。

華北電力大學教授張粒子指出,原有的“標杆電價+煤電聯動”機制存在不能及時、有效反映市場供需的弊端。“目前,約50%的燃煤發電上網電價都通過市場交易機制形成,原有核定標杆電價的基礎參數都發生了變化。要適應形勢發展變化,迫切需要對燃煤發電價格機制進行市場化改革,為工商業用戶進入市場設計開闢新的路徑。”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在實施安排中要求,各地要結合當地情況組織開展燃煤發電上網電價機制改革,制定細化實施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於11月15日前報國家發改委備案。尚不具備條件的地方,可暫不浮動,按基準價執行。

“各地區之間市場電量佔比、供需形勢等情況確實存在較大差異。《意見》要求各地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允許確有情況尚不具備改革條件的地方可暫不浮動,按基準價即現行標杆上網電價執行。”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同志介紹道。

《意見》還提出,要推進配套改革,健全銷售電價形成機制,穩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補機制和核電、燃氣發電、跨省跨區送電價格形成機制,明確環保電價政策,規範交叉補貼調整機制,完善輔助服務電價形成機制。

《意見》強調,居民、農業及不具備條件或未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電量仍由電網企業通過優先發電等保障供應。各地政府不得對用戶和發電企業設置不合理准入門檻,在交易組織、價格形成等過程中,不得進行不當干預。同時,要加強電力市場價格行為監管,並建立電價監測和風險防範機制,確保改革平穩實施。

據瞭解,《意見》將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實施“基準價+上下浮動”價格機制的省份,2020年暫不上浮,確保工商業平均電價只降不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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