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增持公司股票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增持公司股票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9-27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增持计划:基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及其关联方拟在12个月内(自2018年10月29日起)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以下简称“增持计划”)。

2、实施情况:截止2019年10月28日,增持期限届满。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间,阳光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2,956,8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6%。

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和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阳光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隆”)或一致行动人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田实业”)拟于2018年10月29日起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以增持实施期间的公司总股本计算),详见公告2018-228。

截止2019年10月28日,上述增持计划期限届满,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或其一致行动人康田实业,本次增持前阳光集团、东方信隆及康田实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57,827,7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40%。

2019年2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阳光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已达1%,详见公告2019-037。

2019年3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阳光集团增持公司股份成为单一最大股东的提示性公告》,阳光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已达18.05%,已成为公司单一最大股东,详见公告2019-074。

2019年6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同一控制的主体间股票转让的公告》,阳光集团实质控制的其所成立的陕国投·阳光财富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阳光财富 1 号”)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到期,公司控股股东即阳光集团为主体通过大宗交易承接阳光财富 1 号所持有的全部股票份额,即16,533,917 股,占总股本0.41%。大宗交易前后阳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仅为同一控制主体间的股票转让,详见公告2019-148。

截止2019年10月28日,增持期限届满。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间,阳光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2,956,8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6%。

二、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增持目的及计划: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及其关联方拟在12个月内(自2018年10月29日起)增持公司股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

(二)增持方式: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三)增持实施条件:增持计划不设置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本次增持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增持人就未来的增持行为未设定其他实施条件。

(四)锁定期安排:增持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增持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人增持公司股票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按约回购历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涉及股权除外(若有)。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间,阳光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2,956,8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6%,增持金额为244,589,218.00元。已满足增持计划要求,本次增持计划已在承诺期限内实施完毕。

增持前后持股比例变动情况: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阳光集团及其关联方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生在股份增持实施期间以及法定期限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股份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份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股份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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