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案件,其他国家是如何处理的?

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频发,给整个社会敲响了警钟,背后固然有家庭环境、父母教育等诸多原因,但不能否认,这些犯下恶性罪行的未成年罪犯中,有一些就是仰仗着自己有一道“护身符”,才肆无忌惮的行凶作恶。

面对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案件,其他国家是如何处理的?

这种不正常的心态,随着互联网的传播,形成了一股恶劣的风向,越来越多的未成年罪犯,在行凶作恶之时,手段极其残忍和血腥,能不留活口就不留活,能有多暴力就有多暴力,丝毫不会顾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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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因为这些事,就说未成年罪犯仰仗的“护身符”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这是文明社会的一种表现,爱护幼小是全人类的美德。所以,世界各国也都有此类保护未成年人的“护身符”,但并不代表都是一刀切的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在世界各国都有发生,在很多案件里,手段甚至比成年罪犯都要残忍和血腥,也因此在案件所发生的国家里也引起巨大的反响,同样是群情愤慨,那么这些国家又是如何处理的,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些案例,窥得一二。

美国芝加哥口红杀手

1945年6月5日,美国伊利诺伊州一位名叫约瑟芬罗斯的43岁女子。在身中数刀后死于自己的家中。同年12月20日,在该州芝加哥市,又有一位名叫弗兰茜斯布朗32岁的女子也被发现死在自己的家中,这两起罪行的作案手段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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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红写字

在现场,凶手都用口红写下几行字:“看在上帝的份上,在我杀死更多的人之前,快抓住我吧! 我控制不住自己了。”因为这些字是用口红写在浴室墙上的,所以芝加哥媒体都把这个凶手叫做“口红杀手”。

由于当时的取证条件有限,案件一直没有突破。第二年,也就是1946年1月7日,又有一个6岁的小女孩苏珊妮德格南遇难,警方在小女孩家附近的下水道找到了受害者被肢解的遗体。这些恶劣的行为导致芝加哥全城陷入恐慌之中,几乎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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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时的希尔伦斯

半年后,凶手希尔伦斯因为入室行窃被抓,警察发现其当时还不满18岁,再一查档案,13岁就因非法持枪被捕,在少管所中呆了几个月。释放后不久他又因盗窃再次被捕,被判接一所青少年犯罪管制学院受管制3年。16岁之后,又犯了几起入室盗窃案。

凶手说自己之所以偷窃,就因为父母不和,经常家暴,所以他需要缓解压力。然而警察通过笔迹专家鉴定,发现希尔伦斯的笔迹与口红杀手一致,另外现场提取的指纹也和他的指纹相匹配,最后他也承认那三起恐怖杀人案是自己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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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时的希尔伦斯

由于不满18岁(在当时的美国,属于未成年人),法律不能判死刑,但是由于所犯之事太恶劣,还是被判终身监禁。尽管入狱后,希尔伦斯一直上诉,并对这三起案件全部否认,但都没有结果。最后,希尔伦斯于83岁时死于监狱,成为美国坐牢时间最长的犯人。

英国詹姆斯·巴杰尔谋杀案

1993年2月12日,英国利物浦默西塞德郡,两名当时年仅10岁的男童,罗伯特和乔恩从学校逃课后,先是在一家购物商场中心偷窃,然后他们看到很多小孩,但产生了一个邪恶的念头,诱拐一个儿童取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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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和乔恩

根据当时商场的监控录像显示,两人趁着一位母亲购物的间隙,用糖果吸引其两岁儿子詹姆斯·巴尔杰的注意,然后将他带出了购物中心。而周围的人都以为是两个哥哥在照顾弟弟,没有人在意这些孩子的举动,让詹姆斯·巴尔杰丧失了最后的生还机会。

罗伯特和乔恩将詹姆斯·巴尔杰带出商场,在路上就开始又打又踢,他们找了一个偏僻的地方,开始更令人发指的折磨。先是将偷来的颜料泼进詹姆斯·巴尔杰的眼睛里,然后又把电池塞进其嘴里,休息的时候就不断朝他扔石头。

虐待持续了将近一个小时,他们搬起重达10公斤的铁轨用鱼尾板砸碎了詹姆斯·巴尔杰的颅骨。之后,两人开始商量如何摆脱嫌疑,最终他们把小詹姆斯的尸体放在铁轨上,用石板盖在他流血不止的头上。一辆火车驶来,詹姆斯·巴尔杰小小的身体被轧成了两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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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的詹姆斯·巴尔杰

事后,经法医鉴定,詹姆斯·巴尔杰的身上共有42处伤痕,大部分集中在头部,并伴有多处骨折和刺伤的痕迹,生殖器也有被性侵的迹象。警察通过查证,很快就抓住了这两个小恶魔,并以犯谋杀和绑架指控两人。

在法庭上,罗伯特和乔恩全盘否认之前的谋杀、绑架及绑架未遂的供词,并便一直保持沉默。最终通过大律师们的努力下,控方成功的证实两人“完全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推翻了“儿童无犯罪能力”的假定。

与此同时,英国上下都知晓案件,一时间群情义愤,不仅要警方公布两名凶手的真实姓名,还要求重判。不堪舆论的压力,官方公布了两名凶手的信息,法院将原本判刑8年的决定,增加至15年。

然而由于罗伯特和乔恩在狱中表现良好,刑期最终被减至8年,于2001年,在一片争议声中释放出狱。但乔恩似乎并没有真的悔过,出狱后多次因斗殴与持有可卡因而被警方传唤,2010年2月,警方发现其电脑中存有大量儿童色情影音资料,随即将乔恩送返监狱。

日本“酒鬼蔷薇圣斗事件”

英国詹姆斯·巴杰尔谋杀案发生后的第四年,日本神户也发生多起未成年人虐杀儿童案,手段极其凶残,其中一个男童被杀害后,头部被切断,嘴里夹着署名为“酒鬼蔷薇圣斗”的犯罪行为声明书,放置在一所小学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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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甚至把威胁信寄到警察局,自称“校园杀手”,信上写道:“各位愚钝的警察诸君,试着来阻止我吧,关于杀人我感到非常愉快,好想看到人的死亡,用死亡来制裁肮脏的蔬菜吧,用流血来制裁我经年累月的怨恨吧。”

媒体对事件的报道,神户连续儿童杀伤事件,也被称为著名的“酒鬼蔷薇圣斗事件”。这个事件由三个事件构成,最具代表性的被认为是最后一个事件,采用了类似“剧场型杀人”的特殊犯罪手法,因此引起全日本民众的关注。

第一件事发生在1997年2月10日,下午4点半左右,在日本神户市的街道上,两名国小女童被少年A从后用槌子攻击,其中一人重伤。 女童在当时目击犯人穿着西装外套,手持学生用的书包。

第二事件发生在1997年3月16日,中午12点25分,凶手诱骗一名国小女童到学校的厕所时,随即用铁锤攻击女童之后逃逸。之后女童被送往医院,最终因为脑挫伤而死亡。在逃离案发现场的过程中,凶手又用小刀刺伤另一名国小女童,导致其住院治疗2个星期才痊愈。

第三事件发生在1997年5月24日,神户市的少年土师淳在前往祖父家途中,与凶手偶然相遇。当时其正寻找犯案目标,看比自己年少的土师淳(11岁),便将他诱拐至附近的高台上,用绳子将其勒死,并将受害者遗体隐藏在该处后离开。

第二天,凶手再到案发现场将受害者的头部割下,并将遗体的面部割开伤口以饮其血,然后放入事先准备的胶袋带走隐藏。凌晨1点至2点左右,凶手将受害的头部放置在一所小学门口,并在嘴上夹着那封署名为“酒鬼蔷薇圣斗”的犯罪行为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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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左)和受害者土师淳

警察破案之后,谁也没想到,罪犯居然是一位神户市14岁学生,当质其问犯罪动机时,凶手冷冷答道:当我杀人或导致他人身体遭伤害时,我觉得自己会从持续的憎恨中获得自由。我能够从中得到和平。减轻我的痛苦的唯一方法——就是增加其他人的痛苦。

后来日本检方一致认为这名未成人凶手拥有“反社会人格”,并患有“同一性障碍”,无法将性欲与攻击欲分开;同时自我价值感低下,缺乏共情能力,并且长期持有虚无主义的人生观,这些因素综合导致了其走向极端犯罪。

最终,神户家庭裁判所于1997年10月13日判定将这名14岁学生送至“关东少年感化院”。此后,由于治疗相当顺利,又被转移至“东北中等少年院”。2002年7月,神户家庭裁判所判定,虽然治疗相当顺利,但是还有接受更细密的教育之必要,因此将继续收容。

2004年3月10日,已经成年的凶手从少年院退院,踏上重回社会的道路。日本法务省向受害者的家人传达凶手假释退院的消息。2015年,凶手就自己所犯下的事,出版书籍《绝歌 神戸连続児童杀伤事件》。

书中他详细记述案发经过、自我剖析犯案前的性冲动和精神状况,同时也有自我辩护和消费受害人的嫌疑,因此受到日本各界舆论的猛烈批评,认为其没有真心的悔过,并在受害者家属的伤口上撒盐。

日本“福田孝行杀人案”

“酒鬼蔷薇圣斗事件”发生的两年后,即1999年4月14日,日本山口县光市发生了一起杀人奸尸案,一对母女被一名18岁的少年残忍杀害。这名凶手的名字叫做福田孝行,所以这个案子也被称为“福田孝行杀人案”。

福田孝行在14日下午两点左右,乔装打扮成检查排水管的工人,按下门铃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准备强奸这位年仅23岁的新手妈妈本村弥生。然而没想到,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本村弥生的反抗激怒凶手,福田孝行残忍地掐死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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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孝行

据事后的供词显示,本村弥生死后,福田孝行并没有放过她,竟然做出令人发指的奸尸行为。更让人愤怒的是,凶手并没有放过受害者11个月大的女儿本村夕夏,他先是几次将婴儿重重地往地上摔,然后再用绳子勒死。

案件曝光之后,由于凶手作案手段极其残忍,轰动了整个日本,但日本法律规定,20周岁才算成年,而凶手行凶时才刚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如何处罚成了大问题。而此时的福田孝行,在辩护律师指导上,开始戏精上身。

他在法庭上对着被害人家属方向鞠躬,说了一句:“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就此博得了法官的好感,同时也认为其“已经有了悔改的意思”,于是一审决定判决福田孝行无期徒刑。

看上去很严重,然而根据日本的司法惯例,出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即便被判了无期,只要在狱中表现良好,关个七、八年后就可以出狱。让悲愤交加受害者家属,即本村弥生的丈夫本村洋愤怒了,于是在一审判决后召开了一场记者发布会,发表了下面的言论:

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人的人权。被害者的人权在哪儿?被害者家属的权利在哪儿!?如果司法的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他的这番话不仅打动了负责这个案子的检察官吉田,更是打动了无数民众,媒体也随之邀请本村洋参加了节目。在日本朝日电台的一档热门新闻节目,本村洋对着全日本的观众再次说了一番让人心碎且无法反驳的话:

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内,关于被害家属权利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

现状是这样的:国家独占了刑罚权,居于强势位置的国家(政府)裁决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着许多法规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权利。

可是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完全将受害者及其家属屏除在外。所以,我带妻女的遗照出庭,也被阻止。

此番言论,瞬间引爆整个日本,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政府官员,都在反思。当时的日本总理小渊恵三,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的我们,对本村先生的情境跟诉求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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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本村弥生和女儿木村夕夏

在总理小渊恵三的推动下,日本国会通过了《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改正检察审査会法》三个法案,这意味着从此受害者家属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他们的声音终于被法庭所正视。

另一边,深受触动的检察官吉田,继续向高等裁判所上诉,请求判处凶手死刑,但被二审法院驳回,理由跟一审类似,由于是未成年人,思想并不成熟,并不能意识到自己所造的严重后果,未来仍然有重新做人的可能,因此决定维持一审的判决。

检查官吉田没有放弃心中的念头,又向最高法院继续上诉。让人没想到的是,福田孝行在三审的时候居然全盘否定了一审和二审时的供述,此时的他已经得知前两次的结果,并且也有阵容更大的律师团。

在这群律师的操作下,福田孝行的入室强奸是为了寻求缺失的母爱,奸尸则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绳索11个月大的本村夕夏,只是因为看到她一直在哭泣,想在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让她停止哭泣。总之一切结论都是为了得出,福田孝行不属于故意强奸杀人。

这种情况下,对于控方非常不利,然而这一切,却因为福田孝行的愚蠢和狂妄而翻盘了。原来,他在狱中时候,曾经写信给自己的朋友,说到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并声称7、8年之后就可以出来,到时准备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就行。

而彻底让福田孝行坠入地狱的,是他在信中对受害者的侮辱:

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这封信很快就落得检查官吉田手中,随后在法庭上公开了,被告方的辩护律师团彻底无语,法官也意识到福田孝行不仅没有悔过之心,更是对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有清醒的认知,如此恶劣的态度根本就是恶魔在世。

面对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案件,其他国家是如何处理的?

2012年2月20日,日本最高法庭最终对此案做出判决,对被告一方的辩护主张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恶行重大处以死刑,并用“冷酷、残虐、非人道“来形容案犯。这也是是日本自二战之后,判处了第一个未成年人死刑的案例。

世界各国是如何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英美等国在立法上,一直与时俱进,例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实际上,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多个国家根据国情采取措施,进行了一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改革。

在美国,随着青少年犯罪比例的不断上升,各个州也开始逐步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到如今,大多数州设定的是6岁到10岁,远低于其他国家。更夸张的是。有些州甚至不设刑责年龄,还要追究父母的之责,做到了子不教,父母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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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各州设立的刑责最低年龄

英国自詹姆斯·巴杰尔谋杀案之后,各地就陆续提出法律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并逐步得到政府的认可,如今的英国,已经将最低刑责年龄降至10岁。一海之隔的法国经过刑法改革委员会调研后认为,13岁这个年龄是“最合适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日本国会也因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情的增多,将刑责的最低适用年龄从20岁降至14岁,之后就要负完全刑事责任(我国则需要年满16岁)。但仍有不少国民认为不够,近些年,关于是否需要再降低最低刑责年龄,又在商讨之中。

目前世界各国,大多数还是遵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建议,以12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原公约是希望在这个基础上提高),但受法系传承及地区因素的影响,各国的区别非常明显,有些甚至低于这个标准。

根据法系,我们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两大类,具体标准如下:

大陆法系国家:受德国法律影响较大的国家一般为14周岁,如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受法国影响较大的一般为13周岁,如法国、阿尔及内亚、尼日利亚等。受前苏联法律影响的国家,如中东欧的一些国家、中国等是14周岁。

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最低刑责年龄普遍较低或者无年龄限制。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所以不尽相同,50个州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最低刑责年龄限制,有限定年龄最高的州也不超过10岁。英国,一般以10岁为最低刑责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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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最低刑责年龄分布图

而拉美及非洲的多数国家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建议,大多数定为12周岁。从上图可以看出,12-14周岁为最低刑责年龄的国家最多。

我国香港继承了英国法的传统,早期一直以7岁为限,2003年之后改为10岁。

从两大法系,我们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国家偏保守,立法之后,很难改动,只有出现较大事件之后,才有可能调整,日本就是典型的案例。英美法系国家在这方面就比较灵活,不墨守成规,不仅大幅度下调刑责最低年龄,还增加了“恶意补足年龄”法则。

恶意补足年龄: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

这条法则简单明了,如果在未成年人杀人犯罪案件当中,有证据显示该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特征,即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那么即便你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然会按照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审判。

写在最后

从前面列出的案例,可以看到未成年人罪犯用法律当护身符,甚至形成某种暗示:我还小,犯事并没有什么关系,不会受到处罚,并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这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都令人头疼的问题,直到现在都不能彻底解决。

尽管如此我们也要知道,法律的公平正义,不应该只体现在未成人罪犯身上,同样的还要考虑受害者及家属的权益。正如受害家属本村洋所说,如今的法律都在保护未成年罪犯的权益,受害者却连基本的权益都没有,甚至陷入做什么都没用的地步。

这方面,英美等国则是有过深刻反思的,所以能及时做出相对应的法律调整和补充,让受害者及家属的看到公平正义 ,同时也保证了未成年罪犯的人权。如今我国也同样面临诸多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希望在此基础上,能更好的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定。

这是我写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二篇文章(第一篇: ),只因为自己也是一名父亲,能理解受害者父母的愤怒,希望法律能让他们得到安慰,彰显公平正义,最后用一张图来表达一下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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