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都一公職人員詐騙200多萬用於賭博,一審獲刑12年7個月

寧都一公職人員詐騙200多萬用於賭博,一審獲刑12年7個月

寧都房管局一職工詐騙巨資獲重刑

贛州法院網訊 寧都縣房地產管理局職工溫某,以投資房地產開發、修高速、買山等虛假事由,詐騙他人財物249.9萬元。近日,寧都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溫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責令被告人溫某退賠受害人損失249.9萬元。

寧都一公職人員詐騙200多萬用於賭博,一審獲刑12年7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溫某以做房地產及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為由,騙取被害人溫某2、張某1夫婦人民幣共計89.1萬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間,被告人溫某謊稱其在寧都做了很多房地產,還在修高速,需要資金週轉,騙取被害人李某、曾某1人民幣50萬元。2013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溫某以修高速需要資金為由騙取被害人溫某1人民幣82萬元。

被害人黃某、蔡某等與被告人前妻廖某於2009年合夥在梅江鎮大考場29號的所建房被列為違章建築,須交罰款,2014年9月26日,被害人黃某等去交罰款時,誤認為被告人已交罰款30萬元,遂將30萬元交給被告人,被告人將該30萬元據為己有。2013年8月,被告人溫某謊稱在寧都縣範圍內購買了礦山,以需要資金投資為由,騙取被害人溫某3人民幣9萬元。2014年9月,被告人溫某謊稱做高速公路生意沒有資金週轉,騙取被害人溫某4人民幣20萬元。2013年,被告人溫某謊稱在寧都縣肖田鄉買山,以需資金週轉為由,騙取被害人鍾某人民幣10萬元。2012年,被告人溫某謊稱在寧都縣肖田鄉買山,以需資金週轉為由,騙取被害人潘某1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騙取上述被害人財物後,除支付部分利息外,均用於賭博輸掉。共給上述被害人造成損失249.9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溫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溫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以上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社會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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