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小惡魔"被收容教養,這是個什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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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姚博

嘉賓

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

佟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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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到14歲,我殺人不犯法!”

當聽到這句話時您的第一反應是什麼?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頻繁發生,一個個駭人聽聞的案件,一雙雙沾滿鮮血的稚嫩的手。

面對這些處在懵懂年紀卻犯下罪行的未成年人,刑罰打不著,唯一的教育方式就是“收容教養”。

什麼是“收容教養”?

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收容教養是否能教育矯治和懲罰?

收容教養制度本身有什麼需要完善的地方?積極作用有什麼?弊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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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十歲被害女童案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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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號,大連市沙河口區一名10歲女孩小琪(化名)被一名14歲男孩蔡某某(化名)殺害。

當日下午三時,蔡某某將補課結束的小琪,騙到自己家中。

想要與小琪發生關係遭拒絕,便把小琪殺害。拋屍在小琪家附近一百米處的灌木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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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女童父親回憶稱,案發當天下午,蔡某某曾兩次找自己詢問小琪的行蹤和去向。

看來這件事情並非意外,而是早有預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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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小琪)

據悉,蔡某某被爆料曾多次尾隨,騷擾、強行摟抱女生。不僅是年紀小的女生,甚至還有成年的年輕女子。

有被摟抱過的女童家長報警,蔡某某父母卻認為是女童誣陷自己兒子。

一位小區裡的阿姨表示,她曾見到蔡某某在小區裡掀一位年輕姑娘的裙子。事後,蔡某某的父親反而把來評理的姑娘罵了一頓。

除了小小年紀就心思汙穢,蔡某某還頗有心機。

作案後在班級群裡發佈現場視頻,在發現女童時在其家長身後說“還真死了啊”。

故意假裝自己不知情。

受害者家人根據地面上拖拽的血跡找到蔡某某家。

當小琪家人找上門時,發現蔡某某的媽媽正在擦拭地上的血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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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蔡某某)

兇手蔡某某,生於2006年1月,今年未滿14週歲。

我國刑事責任的年齡為兩檔:

1. 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這八類重罪者,應當負刑事責任。

故10月24號,不滿14週歲的蔡某某被公安依法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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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學教授李玫瑾教授曾說:

未成年就犯下罪行的孩子,從犯罪心理學的研究角度講,可能是一種獸性本能的返祖現象,就是常說的反社會人格。

父母要是放任,那就野獸出籠,遲早出事。

所以,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犯罪雖然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還有一個叫“收容教養”的行政措施在等著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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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養制度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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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麗華律師:

收容教養制度是由我國《刑法》規定的,只對未成年人涉嫌違法犯罪後的處理手段。

《刑法》規定:收容教養制度只是針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所以,收容教養是一種強制性的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並非刑罰。主要決定權是在公安部門,具體執行基本是在少年犯的教育矯治所。

收容教養的方式就是剝奪人身自由,是法律對人最嚴厲的處罰,目的就是教育和挽救、懲罰違法犯罪少年,預防少年違法犯罪。

大家還記得2013年“大名鼎鼎”的李某一嗎?他就曾在2011年因為無證駕駛,並當眾打人,被收容教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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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養制度的問題

有收容教養制度比沒有強,因為涉罪的“小惡魔”會得到收容教養的懲處和教育矯治,但是這只是必要的次優選擇。

為什麼?因為收容教養制度存在缺陷。

1

收容教養限制的是人身自由,其實不應該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條:“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注意:公安機關是行政機關,其實沒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利。)

2

收容教養是一種治安處罰、行政措施,不是司法程序。

收容教養僅由公安機關一家決定,是一種“警察罰”,比判有期徒刑程序簡單的多。

收容教養是公安機關自己決定,沒有控辯的程序,也沒有審理的過程。

現行的有關收容教養的法律規定過於原則。

對收容教養的性質、期限、適用對象、適用條件、決定程序、執行機關等重大問題都沒有做明確、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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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養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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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在修訂草案,審議其中的部分內容。

這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關的修訂草案中明確了不良行為是什麼、包括什麼、對不良行為怎麼辦;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八項教育矯治的措施。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重犯罪、再犯罪方面,修訂了監獄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的規定,結合起來,豐富訴訟當中教育和矯治的內容。


佟麗華律師:

不要公安行政措施,要司法化!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懲治和教育矯治,但是需要司法化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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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未來不論設計何種制度,都應該進入少年司法程序,也就是進入法院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懲處,我們需要更科學、更司法化、更公開透明、更有教育意義的司法的程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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