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民族語言,雙語法官就地審理“官告民”“控輟保學”一案

案情概要:被告阿某某、孝某某兒子餘某某原就讀於維西縣第X中學8年級XXX班,現已輟學,並已離家到廣東打工,經工作人員多次上門對二被告進行勸導、宣傳政策無效後, 原告維西傈傈族自治縣白濟汛鄉人民政府於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送其兒子餘某某回維西縣第X中學讀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巧用民族語言,雙語法官就地審理“官告民”“控輟保學”一案

巧用民族語言,雙語法官就地審理“官告民”“控輟保學”一案

巧用民族語言,雙語法官就地審理“官告民”“控輟保學”一案

巧用民族語言,雙語法官就地審理“官告民”“控輟保學”一案

10月29日上午8:30分,維西法院巡回法庭一行10人在黨組成員、副院長和武貴的帶領下,踏著晨曦的露珠,一路顛簸,前往白濟汛鄉永安村委會公開開庭巡迴審理此案。鑑於本案屬“控輟保學”的範圍,且二被告無法用漢語言交流,為保障未成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立案法官在立案時充分考慮被告的特殊情況,在案件排期過程中安排了通曉傈僳族語言的雙語法官擔任審判長,並安排業務能力較強的法官團隊組成合議庭。

巧用民族語言,雙語法官就地審理“官告民”“控輟保學”一案

巧用民族語言,雙語法官就地審理“官告民”“控輟保學”一案

在庭審的過程中,雙語法官充分發揮自身語言優勢,用他們知曉的民族語言進行審理,通過逐字逐句的翻譯,嚴肅的法律條款化作樸實的民族語言,瞬間拉近了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距離,通過有效的溝通,庭審活動得以順利進行,待合議庭評議後當庭宣判,對判決結果原、被告雙方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庭審中,雙語法官在擔任翻譯的同時又擔任審判員,這樣的審判方式既方便了當事人又減少了間接翻譯造成的個人理解差異,進而能更加準確地瞭解掌握當事人心中的想法,溫暖了當事人內心的同時縮短了庭審的時間,為審判工作的提質增效提供了良好的助力。

巧用民族語言,雙語法官就地審理“官告民”“控輟保學”一案

普法宣傳--法律課

庭後,雙語法官及白濟汛鄉相關負責人又通過民族語言,為前來參加旁聽的人員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律宣傳課,並結合脫貧攻堅“兩不愁、三保障”相關政策,再一次帶領大家重溫了剛才庭審中涉及的法律知識,樸實的語言、生動的例子,循循善誘,在旁聽人員的心中種下了法治的樹苗。

“讓我聽懂你的語言”,這是許許多多少數民族群眾在參加庭審時的心聲。為充分發揮巡迴審判的職能作用,推動審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強化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增強其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維西法院始終堅持巡迴辦案常態化,把每一次的巡迴辦案都當作法律宣傳、普法教育的法制課堂。同時在巡迴辦案的過程中,根據案件所在區域的民族特性,抽派通曉當地民族語言的法官參與審判,真正把司法的人文關懷融入到審判中去,努力為促進地方社會的和諧發展穩定作出積極貢獻,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本案中,二被告作為餘某某的法定監護人,沒有履行法定義務,放任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兒子輟學外出打工,不督促餘某某復學接受義務教育,被告的行為違反了《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

巧用民族語言,雙語法官就地審理“官告民”“控輟保學”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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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義務教育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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