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宅物业服务活动中业主、物业企业、政府应各施职责

业主自治管理、物业企协助管理、政府监督管理这一管理模式是由国家顶层设计,是符合我国现有国情的小区业主自治管理模式。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确出了各种问题,业主权利屡屡被侵犯,物业企业变成了小区的主人以一个管理者地态度服务小区,主次颠倒乱象丛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物业企业、政府职责不清,是造成现今住宅物业管理活动中矛盾重重的主要原因。

在住宅物业服务活动中业主、物业企业、政府应各施职责

业主是小区的主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是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实施自治管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的权限有: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的这些权利是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是不能侵犯的。

但是要现实中为什么业主这些权利会屡屡被侵犯,这与大多数业主法治观念淡薄、维权意识不强、不懂得如何维权有关。这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在住宅物业服务活动中业主、物业企业、政府应各施职责

一、法治观念淡薄,业主自治管理小区的热情不高,平时业主不愿意花太多的时间去了解所居住小区有关物业管理的事情,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只有当小区物业管理出现的问题与自己有关时才通过有关媒体大声呼吁要求自治管理。而不是在入住后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就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实现自治管理。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小区业主要补的一课。

二、维权意识不强、不懂得如何维权,业主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的时侯,通常是忍气吞声,缺乏维权意识,没有做到依理具争。法治观念淡薄,维权意识不强、不懂得如何维权、业主自治管理小区的热情不高,造成了物业企业强势地位。最后演变成物业企业侵占业主公共利益、乱收费、乱提价的乱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当家做主自治管理的基础。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的权利就无法保障,因此在业主入住后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就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成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在住宅物业服务活动中业主、物业企业、政府应各施职责

工队在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领导下,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规约有》。确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定,并经过业主大会会议投标通过的物业服务企业。 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只有这样业主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才能体现业主物权人的地位。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才是真正的主人,物业企业是业主请来维修养护小区共有设施设备及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秩序的专业公司。主次关系搞清楚了,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才能和谐。

在小区里的物业服务企业是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小区提供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小区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服务,协助业主委员会做好小区的管理工作。

物业企业是依据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服务小区的,协助业主委员会完成小区的共有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及秩序。物业企业只要按合同要求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就可以了。对于小区内的公共收入及各种经营活动由业主委员会主导,业主委员会可经自已经营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

在住宅物业服务活动中业主、物业企业、政府应各施职责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由于前期物业企业是开展商选定的,《前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临时业主规约》是由开发商制定的。在还没有成主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里,物业企业充当了业主委员会的角色。小区内的公共收入不透明,物业企业侵占业主公共利益事情非常普遍,业主敢怒而不敢言,物业企业在小区里以一个管理者的姿态出现,主次颠倒。

在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里,单个弱小的业主是无法对抗强大的物业服务企业,由于小区业主来自四面入方,互不相识内,成主业主大会实现业主自治管理瑶瑶无期。

在住宅物业服务活动中业主、物业企业、政府应各施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选定适合自己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由业主大会通过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主导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的服务,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物业企业回归服务的本性,这才是正确的道路。

政府制定规则,监督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突出了基层对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细化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使有关规章制度更切合实际,便于实施这是各地政府的重要工作。

在住宅物业服务活动中业主、物业企业、政府应各施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满足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首位业主入住已满二年的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实现业主自治管理。监督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按时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及时处理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避免群体事件的发生。

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召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小区物业管理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建立红色业主委员会发挥党员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带头做用。

总之,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发挥党员的带头做用,业主自治管理、物业企业协助管理、政府监督管理三架马车齐头并进,各施其责小区才能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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