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昌銀”起訴“陳昌江”法院判被告賠償10萬元

11月29日,重慶市五中法院發佈民營經濟司法保護典型案例,“陳昌銀”麻花起訴陳昌江、磁器口陳麻花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行為。近日,市高法院判賠10萬元,停止侵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陳昌銀”起訴“陳昌江”法院判被告賠償10萬元


“陳昌銀”起訴“陳昌江”

承辦法官介紹,陳昌銀系“陳昌銀”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麻花、麵條等。陳昌銀許可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陳麻花公司)使用“陳昌銀”商標,重慶陳麻花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對“陳昌銀”商標向他人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自2004年起,“陳昌銀”麻花先後被評為中國磁器口民間美食文化節“名優特獎”、重慶市著名商標等稱號。

2012年至2015年,重慶陳麻花公司投入大量廣告宣傳陳昌銀麻花,並在重慶、北京等地實際銷售了陳麻花產品。

在經營過程中,重慶陳麻花公司發現某飲食文化公司九龍坡分公司生產的麻花產品包裝袋上使用了“陳昌江”、“磁器口陳麻花”等標誌。重慶陳麻花公司認為某飲食文化公司九龍坡分公司生產、銷售帶有“陳昌江”“磁器口陳麻花”標誌的麻花產品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起訴至市五中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陳昌銀”商標權的侵權行為及對“磁器口陳麻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

兩名字容易被誤解有關聯

市五中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昌銀”商標是以普通公眾的姓名為標誌進行註冊的文字商標,該商標的固有顯著性較弱,基於“陳昌江”標識與“陳昌銀”商標整體外觀近似,考慮到“陳昌銀”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而“陳昌江”標識的使用時間在重慶陳麻花公司使用“陳昌銀”商標之後,並無任何先使用的事實,且沒有證據表明某飲食文化公司九龍坡分公司對其標誌進行了商業宣傳和投入,以建立起“陳昌江”標誌自身的知名度。

法院認為,某飲食文化公司九龍坡分公司同為重慶本地的麻花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陳昌銀”商標的知名度有充分的知曉,其使用“陳昌江”作為商業標識有明顯搭便車的故意。從相關公眾的角度,容易誤認為“陳昌江”與“陳昌銀”有一定的關聯性,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其行為侵犯了重慶陳麻花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未能合理解釋與磁器口陳麻花有何種關聯性,其使用“磁器口陳麻花”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市五中法院一審判決,某飲食文化公司九龍坡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陳昌銀”註冊商標權的“陳昌江”標誌;立即停止使用“磁器口陳麻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某飲食文化公司九龍坡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市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商標權是民營企業重要無形資產

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關於侵犯註冊商標權和反不正當競爭的規定,維護了民營企業的商標使用權。

中國作為傳統手工業大國,有許多由個人或者家族創始、發展而後續壯大的行業,尤以傳統食品、小吃、手工工藝品等承載個人技藝、地方特色或其他歷史文化含義的行業為典型代表。在這些領域,使用創始人的姓氏或者名字等作為商標頗為常見,進而也產生了包括本案所涉商標在內的一批以姓名為標誌的知名品牌。

承辦法官稱,商標權作為民營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是民營企業保持市場競爭活力的資本。判決嚴格區分商業活動中正當使用自然人姓名與侵害姓名商標權之間的界限,明晰了權利的範圍,細化了姓名商標侵權的司法判定規則,有效化解了民營企業之間的商標權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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