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樓業主不慎墜落到被一樓業主硬化了的綠化帶裡死亡,一樓業主需要承擔責任嗎?

長風撫水1


硬化綠地需賠償嗎?賠償與否需講因果關係 這點太難證明

雖然中國人講究,死者為大,但是畢竟屬於賠償,所以這個事情,還是需要細說。

先說一樓硬化了綠化,應該對死者承擔賠償責任嗎?

雖然描述裡,我們知道死者頭部著地,概率上,似乎也的確有人6樓摔下來,不見得就百分百摔死,但是這個和地面多大因果關係呢?

法律上,是講究因果關係的,也就是因為A的原因造成了B的損失,才承擔責任賠償,放在本案就是,除非六樓業主的死亡是因為一樓業主硬化造成的,那麼一樓業主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這點其實基本上沒辦法證明,為什麼呢?

因為,首先,六樓業主死亡最大的原因是因為自己打掃衛生不注意墜樓,自身不注意安全,六樓的高度,才是摔死的最大原因。

非要細分來說,也可以說高度加墜樓的姿勢,身體強壯度,有沒有遮擋物,最終決定了是不是會摔死。

你非要說,如果是泥土地,也有一定影響,個人認為,這點不排除,但是如何證明?

你會發現,其實這點微乎其微的因素很難證明。當然,法律上,可以嘗試起訴。

以忌諱來要求精神賠償是耍流氓,扣押屍體是違法,侵佔綠地是違規

說真的,要說一樓業主,也的確非常討厭,首先綠地作為小區公共資源,這種行為,改變土地本身性質,作為物業是應該處理了的。

再說,他人墜樓,本身不幸,正常人都會覺得可憐,你不同情就不說了,還要乘人之危,落井下石,可以說相當不要臉了。

不管你忌諱也好,還是就是喜歡佔別人便宜也好,索要精神損失費,都是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道德底線的行為。

而且,還藉此扣押屍體,真是,作為六樓業主不應該給一分錢,而是應該報警。

放在我身上,說真的,你那麼喜歡屍體,不肯放行,那就暫時留你家吧,陪你過夜都行,你不覺得血腥味,有個屍體躺著,我家屬也不存在。

這種行為,可以說,應該堅決打擊到底,這筆錢及時給了,也應該報警,就說被敲詐了,足夠治安管理處罰了,讓對方不僅把錢退回來,還要行政拘留幾天,賠禮道歉才行。

死個人就要賠償,那以後小區是不是誰家死了,你說影響你房價了,運氣了,都必須給你賠償筆錢才行呢?

做人如此流氓,就應該堅決打擊到底。該報警就報警,別妥協。


廖彩琳律師


對於跳樓之事引起的對一樓綠化帶改造引起的責任糾紛,我還真遇上一個真實的事情。有一個物業公司經理講,他管理多個十一層樓房的小區,發生人員跳樓的前一天,物業公司為了更新改造綠化帶,將土地全部翻了一遍,可第二天就發生了一學生因高考成績不理想,從十一層跳樓,而且剛好跳到翻新的綠化土地上,將地上砸了深深一個坑,全身多處骨折,後經治療奇蹟康復。業主並沒有追究物業公司責任,反而感謝物業公司翻新綠化帶,要不然,命保住保不住都不好說。

從這件事上可以看出,將綠化帶改不改是關鍵問題,若不改,估計一樓業主沒啥責任。若改動綠化帶,不但違規改造,改變使用用途,對跳樓致人死亡雖不負全責,但負有一定的責任。


美侯王666


法海一粟認為,一樓業主無需對六樓業主的死亡承擔責任;同時,一樓業主向六樓業主家屬索要2萬元精神補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一樓業主對六樓業主的死亡不承擔責任。這是因為,一樓業主對於六樓業主的死亡沒有過錯;另外,六樓業主墜樓死亡與一樓業主綠化帶的硬化沒有因果關係。因此,一樓業主在本案中不存在侵權行為。

2、一樓業主向六樓業主的家屬索要精神補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六樓業主墜樓而亡的事實是否給一樓業主造成精神損害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其次,一樓業主索要精神補償,其依據無非是侵權責任法。但是,就本案而言,六樓業主墜入一樓綠化帶死亡,對一樓業主並未達到侵權的程度。換句話說,六樓業主墜樓而亡,對一樓業主並未構成侵權。因此,一樓業主不能要求六樓業主的家屬承擔法律責任。

3、一樓業主的行為,與倫理不合。這種行為,有“棺材裡伸手”的意思。其他過激的話,法海一粟這裡就不說了。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一樓業主硬化綠化帶的這是事情,一樓業主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小區綠化帶是小區業主共有產權的,一樓業主無權對綠化帶進行硬化。

其次,6樓業主的死亡需要對一樓業主的責任進行判定,由於一樓業主的違法行為雖然不是直接導致6樓業主的死因,6樓業主的失誤也是其死亡的起因,如果六樓家屬起訴一樓業主的話,法官判決的話應該會讓一樓業主也承擔一部分責任。

六樓業主應該將物業公司也作為被告,因為如果一樓業主硬化綠化帶發生很長時間了,那麼物業公司有義務要求一樓業主恢復綠化帶或者物業公司自己恢復綠化帶然後跟一樓業主追償。

由於物業公司沒有進到自己的義務,所以物業公司也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


孫赫律師


從題主描述的情況看,一樓住戶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首先,一樓住戶擅自將原本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綠化帶侵佔圍擋改為私家花園,損害了其它業主的利益,違法在先;其次,一樓住戶對地面進行硬化的行為,客觀上加重了對墜樓者的傷害程度,是墜樓者致死的直接因素。此外,物業公司未能及時制止一樓住戶的侵權行為,應承擔管理不當之責。而一樓住戶向墜樓者家屬索取精神賠償,屬於倒打一耙,完全沒有法律根據。據此,墜亡者家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一樓住戶為第一被告,物業公司為第二被告,請求判決一樓住戶返還被迫支付的精神賠償款6400元,另由一樓住戶及物業公司共同支付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補償金。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墜亡地點屬於一樓住戶合法的私家花園,則一樓住戶無須承擔法律責任,並且可以根據實際損失情況,向墜亡者家屬提出索賠。


小豬房論


首先死者為大,向死者默哀。

說個案例吧,好比你在全封閉高速公路上以每小時時速120公里行進,突然鑽出一個人你把他撞死了,拋開道德層面的賠償不說。可能你這一輩子開車都有陰影甚至不敢開車了。

那麼在這個事故里面,一樓業主索取精神損失費是佔理的,畢竟是在自家門口死了人,他們的心理陰影也需要花很長時間才能消化掉。然後一樓業主私自違規佔用小區綠化作為自己使用,這個應該接受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但並不能和死人混為一談,這是兩個獨立的事件。除非是因為一樓業主比如私自改裝了外牆材料造成了工人攀爬不穩等導致了事故才應該接受刑事責任。


上白班的打更人


一樓業主對於6樓業主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但是一樓業主索要6400元的精神損失費,這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屬於趁人之危,心地不善。

首先,六樓業主在不小心的情況下墜樓死亡,這些責任完全是在業主本身,與他人無關。

6樓業主的死亡,是由於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與物業管理、與其他人的行為是否得當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其次,1樓業主對於原來的草地作為水泥硬化處理,這是改變用途,這種行為是錯誤的,一樓業主的行為應當受到物業管理糾正,將土地恢復原狀。

但是這種行為不是導致6樓業主死亡的原因,也不是導致6樓業主摔下來的原因,所以1樓業主的行為應當受到處罰,但是不應當作為其它案件的賠償條件。

最後,這件事情的發生本來就是一件不幸的事情,1樓業主應當體諒他人的苦難,不賠償別人損失也就算了。但是又要額外向6樓業主的家屬索要一些精神損失費,這樣做顯然就有點兒過分了。


法重情深


一一首先,咱們分析一下:一樓本是綠化帶,有厚厚的植被、土壤富有彈性,人從樓上不幸摔下,有很好的緩衝力,人有可能重傷,但死不了;其次,一樓住戶違規,把綠化地剷除硬化供己私用,完全不顧綠化帶是全體業主共有,任何人不可私自改動,佔為己有的規定;三,當然有人從六樓掉落,本來與一樓無直接關係,但一樓住戶違規,把地面硬化,人掉在上面摔死了,這就有了間接的因果關係。他不違規硬化地面,可能人就死不了。因此,一樓負有間接責任,賠償慰扶金x萬元,並把綠地恢復...


陸來行


首先,我需要說的我不是專業的律師,回答可能不完全精確,請見諒。1:6樓的住戶墜樓身亡本是一件不幸的事已經夠可憐了。2:1樓的業主認為墜落至自家花園不吉利索取賠償本不值得說三道四,但個人認為死者為大不提倡。3:1樓業主的私家花園在法律意義上沒有這個說法,私家花園(不論是電梯公寓還是別墅社區)均是佔用小區公共綠化,業主可以到規劃局查詢任何小區都有一個硬性指標綠地率,很多一樓客戶有私家花園屬於開發商為了房子好賣違法圈佔,而且違規的開發商也會在購房合同中明確寫明私家花園嚴禁硬化。4:墜亡業主與硬化地面沒有因果關係但是墜亡家屬是可以起訴1樓的。


qzuser204294997


土地硬化,絕對是高層墜物的殺手,軟碰硬必死。再舉個例子,高樓砸個花盆下來,碰到人死的概率很大,高空丟下一張紙頭會砸人死嗎?所以這個土地硬化改變了物體對物體的衝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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