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男子給前妻8萬多求復婚,南通法院:“單相思”匯款不能追回

家住江蘇南通海安的女子朱某,

為了給閨蜜購房而與丈夫丁某離婚。

前夫丁某試圖復婚,

向前妻朱某轉賬 86986 元,

朱某未同意復婚,

丁某則要求撤銷贈與、返還財產……

江蘇南通:男子給前妻8萬多求復婚,南通法院:“單相思”匯款不能追回


2005 年 1 月 27 日,男子丁某與女子朱某登記結婚。婚後,丁某正常在上海工作。從 2011 年 9 月起,朱某陸續在安哥拉打工,丁某與朱某各自的收入基本上由各自支配。

據丁某訴稱,他和朱某之間是為朋友購房辦理的假離婚。原來,朱某有一個閨蜜想在上海買房,但按照相關規定必須男方在上海有社保,才可以買房。在他們的朋友裡,只有丁某符合這個條件。為了讓閨蜜能在上海買房,朱某和丈夫丁某辦理了離婚。在離婚的時候,兩人並沒有談到什麼時候復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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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3 月,丁某和朱某辦理了離婚登記,兩個月後雙方復婚,不到半年又再次離婚。在那之後,雙方對外仍以夫妻名義相稱。丁某正常在上海工作,朱某一段時間在國外,於 2015 年回國後帶小孩。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了房屋,2015 年還共同進行了裝修,且朱某一直在該房屋內居住至 2015 年年底。

從 2013 年 12 月 7 日至 2015 年 9 月 24 日,丁某 7 次通過支付寶向朱某合計轉賬 86986 元。雙方當事人對打款原因,一直沒有立書面手續。2018 年 6 月 15 日,丁某以民間借貸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朱某向其返還借款 86986 元。

針對這筆錢,兩人給出了不同的解釋。丁某聲稱,自己之所以打錢給朱某,是為了復婚,為了小孩有個完整的家庭,才給了一些錢。" 一個男人總要給女人錢用,這是一個不成文的規定。" 丁某表示,每次都是朱某主動提出向他要錢,說賣服裝需要週轉資金。然而事實上,朱某當成了真離婚來處理後面的事情。

短短兩三年的時間,朱某已經跟別人同居、結婚並生育了子女,而丁某在家裡還繼續給她繳納農保,直到丁某父母發現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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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則表示,丁某打款中的 50000 元是此前丁某向她借錢買汽車,後來丁某沒有買又還給她的。離婚後,他們較長生活在一起,其餘款項用於共同撫養小孩、房屋裝修、償還購房借款,不存在贈與一說。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丁某的訴訟請求。

海安法院審理後認為,丁某主張其與朱某就 86986 元存在借貸關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丁某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丁某不服,提出上訴。2019 年 1 月 28 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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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點評:

" 單相思 " 給錢不能追回


據承辦法官介紹,本案的主要爭議在於 " 單相思 "(單方意思)能否成為贈與行為中的所附條件問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系實踐性合同,即贈與人將其財產贈與受贈人,受贈人一旦接受了贈與財產,該贈與行為即告成立,贈與人通常不得撤銷贈與並主張返還贈與財產。但法律允許贈與附條件,並所附條件不成就時,可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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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附條件的贈與是在贈與行為發生之前,雙方明確約定受贈人在接受贈與時或者未來某個時間履行某種約定義務。不難看出,附條件贈與中的 " 條件 " 必須是預先合意的產物,任何 " 單相思 " 不能成為所謂條件。

本案中,現有證據至多說明,丁某轉款的行為有其想通過單方努力促成復婚的目的,而非雙方有約定復婚之合意,不能構成贈與行為中的所附條件。丁某請求朱某返還其贈與款項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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