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不能過戶引糾紛 法官耐心調解化多年矛盾

近日,隆昌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因房屋買賣後8年未能過戶而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11年5月26日,原、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將位於隆昌縣漁箭鎮社區7社(頂層)房屋(一套住房和一個門面)出售給原告,房屋總價為214000元,原告已陸續支付了200000元,剩餘14000元於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後支付,時至今日,被告仍未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證,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協商此事,但是被告一直不予處理。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20萬元及支付利息。

受理此案後,承辦法官及時聯繫到二被告,被告夫妻辯稱:原告的房屋是依法取得的,也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雙方還到隆昌縣公證處辦理了房屋買賣公證。被告將房屋交付給了原告,原告一直使用至今。雙方已完稅,只因政府對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進行清理和換髮,換髮的新證才發下來而未辦理過戶登記。

群眾利益無小事,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承辦法官依職權去漁箭派出所、漁箭社區居委會調取了相關證據,並就此案到隆昌稅務局、國土局、國土辦等相關部門進行諮詢與協調。查明:2019年年初,原告自行找房管部門處理辦證事宜,原、被告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被告將部分房屋出售給原告,違反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的原則,被告出售給原告的房屋無法過戶。在確認無法過戶後,承辦法官找準案件癥結所在,採取“背靠背”和“過錯分析”的調解方式,積極向各方宣講法律法規,從情理、法理的角度分析雙方產生矛盾糾紛的原因,經承辦法官長達數月的不懈努力,雙方終於認識到自身存在過錯,且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同意解除合同,退房退款。終於,困擾雙方當事人多年,且求助無門的矛盾,就此徹底化解。(牛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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