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賣他人房,是否也有效?尚準律師幫您解答。

【案情簡介】

2005年,王某夫婦通過張某介紹以16萬元從他人手中購買一套房屋,登記在王某名下。購買後該房一直無人居住。2007年,保管該房房產證、土地證及房屋鑰匙的王某父與張某達成口頭售房協議,交房、交證、交鑰匙並收取張某購房款15萬元。2008年,該房面臨拆遷,因王某夫婦拒絕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張某遂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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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王某父出售案涉房屋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王某父作為涉案房屋產權人王某的父親,經手了涉案房屋的買入,保管涉案房屋的產權證、土地證、實際管理涉案房屋,張某有理由相信王某父有權處分該房。張某在與王某父達成口頭房屋買賣約定後,支付了部分房款,並在取得王某父保管的產權證與土地證後,辦理入住。故張某行為屬於善意購買,依法應予保護。

王某夫婦應協助張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因代理行為有效,案涉房屋買賣協議應由王某承受。王某夫婦應履行協議的義務。由於不動產權利變動以登記為公示原則,房屋買賣關係中賣房人協助買房人辦理交易房屋的產權變更是法定義務。在王某父已將涉案房屋權屬證書交給張某,並由張某居住的情況下,王某夫婦應協助張某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變更。

【律師分析】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表見代理制度不僅要求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有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合同相對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不僅應當舉證證明代理行為存在諸如合同書、公章、印鑑等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而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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