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合同”房屋買賣、債權人權益保護這些典型案例,你關注了嗎?

“雙合同”房屋買賣、債權人權益保護這些典型案例,你關注了嗎?


三水法院發佈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刑事案例2件、民商事案例6件、執行案例2件,涉及環境資源保護、商品房買賣、債權人權益保護、阻礙執行被採取強制措施等案件類型。


十大典型案例

01

區首例虛假訴訟刑事案

02

區首例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03

“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04

莫某書訴梁某業及梁某飛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

05

郭某光訴三水某隊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

06

鄧某訴何某虛假訴訟案

07

範某英訴某花園第四屆業委會業主撤銷權糾紛案

08

區首例不服指定監護提出異議案

09

案外人阻礙執行被司法拘留及罰款案

10

靈活執行化解抵押權與所有權衝突案


今天,淼法君帶你看看

其中入選的3件案例!


“雙合同”房屋買賣、債權人權益保護這些典型案例,你關注了嗎?


“雙合同”房屋買賣、債權人權益保護這些典型案例,你關注了嗎?

“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8年4月,原告某公司與被告黃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裝修合同》等協議,約定被告購買原告的房屋一套,成交總金額包括房款(毛坯)和裝修款,上述兩合同同時履行或同時解除。因被告未依約支付裝修款,原告訴至法院。


“雙合同”房屋買賣、債權人權益保護這些典型案例,你關注了嗎?


三水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房屋裝修合同》實質是人為將帶裝修房屋交易價款拆分為毛坯房款和裝修款兩部分,目的在於規避地方政府房地產調控限價政策。《房屋裝修合同》系雙方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屬無效合同,被告無須按合同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雙方當事人隱藏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房屋裝修合同》共同構成帶裝修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民事法律行為,故判決被告參照《房屋裝修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到期房款,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


點評

本案例涉及目前商品房交易中常見的雙合同問題,即開發商與購房者以《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裝修合同》的形式,將房價總款拆分為房價款與裝修款,從而規避政府的房價調控政策。對該類合同效力的認定及爭議的處理是當前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本案對合同效力的無效認定及對雙方當事人隱藏的真實意思表示的有效認定,直接回應了社會關切,從司法層面給出了價值導向,有利於引導開發商和購房者遵守政策法規,依法依規從事房地產交易。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較好的指導意義。


“雙合同”房屋買賣、債權人權益保護這些典型案例,你關注了嗎?

莫某書訴梁某業、梁某飛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

原告莫某書因被告梁某業未如期還款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5萬元。2018年8月開始,梁某業胞兄、被告梁某飛合計向梁某業轉賬174萬餘元。2018年12月,兩被告簽訂《房地產贈與合同》,將梁某業名下504號房屋變更登記於梁某飛名下。原告得知後,將二人訴至法院。


“雙合同”房屋買賣、債權人權益保護這些典型案例,你關注了嗎?


三水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梁某業、梁某飛無法清晰陳述及舉證證明雙方存在以物抵債、房屋買賣關係或者其他真實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亦無充分證據證明梁某飛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支付了真實、合理的對價。


被告梁某飛在明知梁某業在外眾多債務且部分債權人已訴至法院的情況下,合意將梁某業名下唯一房產過戶給梁某飛,客觀上使得債務人責任財產減少,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符合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故判決撤銷被告梁某業將涉案房屋贈與過戶至被告梁某飛的行為。


點評

債權人撤銷權制度是保障債權人實現合法債權的一項重要制度。司法實踐中如何把握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標準是一大難點。本案以第三人和債務人都無法準確說明轉讓財產的具體金額、轉款過程、轉款性質為基礎,認定債務人的財產轉讓行為不真實,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應依法予以撤銷。該案的處理,為類似案件開闢了一條新的裁判思路,有力維護了誠實信用原則、保障了債權人合法權益,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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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光訴三水某隊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

法院判決第三人吳某聯向案外人支付賠償款等共計7萬餘元,原告郭某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第三人不履行義務,經法院強制執行,原告支付上述款項。2016年,經原告起訴,法院判決第三人向原告支付45000元。原告隨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窮盡執行措施未能發現第三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雙合同”房屋買賣、債權人權益保護這些典型案例,你關注了嗎?


2008年11月,被告三水區白坭鎮某隊與第三人簽訂《建築工程合同》,約定第三人承建被告的禮堂。該工程約在2009年年底完工並交付被告使用,期間被告曾向第三人支付部分工程款,但被告尚欠第三人近66898.33元工程款。原告得知後,以第三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將被告訴至法院。


三水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已由生效法律文書確認,而原告作為第三人的債權人,對被告尚欠第三人的工程款項行使代位權的條件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被告以66898.33元為限,向原告代位支付第三人債務45000元及利息。


點評

在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如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對債權金額並未固定具體數額,債務人為逃避債務又怠於向次債務人追償,債權人能否直接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司法實踐中尚無統一做法。本案從立法的目的出發,在司法實踐上進行了一次有益的嘗試,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到期債權數額一併進行審查,有力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債權人代位權之訴流於形式得不到實際運用。如何最大限度地在法律框架範圍內實現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本案最為典型的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


“雙合同”房屋買賣、債權人權益保護這些典型案例,你關注了嗎?


從2018年起,三水法院每年通過發佈典型案例的方式,弘揚法治精神,回應群眾關切,規範相關行業領域行為,對打擊違法犯罪、保護生態環境、優化營商環境、推進誠信建設、提高公民法治意識、增強司法公信力具有積極意義。

編輯 | 法智融媒·法智時訊運營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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