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以完成履行爲最終目的

近日,肥東法院充分運用多元調解機制,以訴前調解的方式化解了一起涉及到兩家公司間經濟糾紛的案件,並已當場現金履行完畢。

调解——以完成履行为最终目的

據瞭解,該糾紛涉及的兩家公司於2014年初簽訂了商品銷售合同,但因之後一年未完成銷售任務故一直沒有續簽,同時也就未對銷售量和區域保護等具體事項進行約定。現雙方因為進貨價格和區域保護等問題產生分歧,針對下剩的兩萬餘元貨款起訴到法院,在瞭解基本情況且徵得當事人同意後,肥東法院立即積極組織人員進行調解。

雖然因為涉及到公司的最終利益所以要結合公司給予調解代表人的權限和公司對於調解的認可度,相較於普通的個人糾紛而言調解難度會大上許多。但是,在專職調解員崔禮巨老人的主持下,通過分析事理、運用情理和講明法理的方式在當事人間斡旋,雙方代表人也高度配合,多次在調解中與公司溝通交流,共同促成調解,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並當場履行完畢,給付現金一萬三千元。

调解——以完成履行为最终目的

調解員們本著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以“案結事了”而不是“案結了事”為調解工作所追求的目標和努力方向,對達成調解協議,能夠當場履行的,及時督促當事人當場履行;對協議分期履行的,按時電話回訪履行情況,盡力督促履行,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徹底的化解糾紛。

2018年,截止到十月份,肥東法院共立案受理多元化調解案件2437起,約為普通民事案件總數的40.7%,有效緩解了案多人少的現狀,節約了司法資源,也為及時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和平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供稿:立案庭 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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