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網上售賣“笑氣”觸犯非法經營罪

近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非法經營案件,被告人唐某通過網絡出售“笑氣”,觸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期間,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網絡商店非法出售“笑氣”,即一氧化二氮,銷售金額達14萬餘元。2019年3月,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自行到案配合偵查。公訴機關以非法經營罪將其起訴至法院。

非法經營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非法經營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如何正確地認定刑法的非法經營罪?
市場經濟既是自由經濟,也是法治經濟,自由的界域止於法律的禁限。只要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和限制的經營活動,均不得視為非法經營行為。要正確地認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其他”表現形式,除了必須符合前述各項條件之外,還應當注意通過理解該條第一、二項的立法精神,來把握三項規定之間的內在邏輯聯繫,進而正確運用第三項規定。


從該條第—、二項規定的內容分析,不論是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物品,還是進出口許可證及其他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都與國家特定的許可制度有關。可見,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與違反國家有關經營許可制度的法律、法規存在某種內在聯繫。明確這一點,有助於我們正確理解和適用該條第三項規定,防止其被濫用而膨脹為新的“口袋罪”。
經營許可的設定
非法經營罪國家關於經營許可制度的設定,往往與經營主體資格,經營條件和經營物品的範圍有關。非法經營罪其出發點是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維護國家和人民的重要經濟利益,以及維持市場經營的正常秩序。例如,國家規定和公佈了不準私營企業及個體產生產和經營的產品目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有的可構成特定的犯罪,如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爆炸物;非法生產、買賣軍用、警用裝備、標誌;倒賣文物等;有的則可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如非法經營國家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物品。非法經營其他產品,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就可能適用該條第三項規定論罪。此外,即使是國有企業或者其他非私有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許可而從事必須獲得許可或合法授權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亦可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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